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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原农林部、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
 (1978年11月25日 化工部、原农林部、
 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78)化化字第850号、
 (78)农林保字第38号、(78)供销农联字
 第581号文发布)

  一、农药是防治农林病虫草害及卫生害虫的有力武器。农药生产、供应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从各个环节上严格对农药质量的检查和检验,确保农药质量,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凡是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有质量标准。农药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是国家对农药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切实遵照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农药,需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批准。以上各项指标,企业均无权修改。如果发现问题,可提出修订意见,经原发布和审批机关审查修订。
  三、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由厂长负完全责任。
  四、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从原料到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好质量关。
  五、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厂长领导下的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验技术人员和合乎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负责出厂检验,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班组、车间检验不作为出厂检验。
  六、严格质量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有权拒发合格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认真执行“三不”原则: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中间体和半成品不准流入下工序(必要时,需经小试,确认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经厂长批准可以投产);不合格的产品和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准入成品库,不算产量、产值,不准出厂,不准自行销售。
  七、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用户信得过和提高产品质量卓有成效的车间、班组、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各企业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检查评比内容:(1)按产品标准逐项检查成品;(2)检查提高产品质量规划措施,质量指标完成情况;(3)检查赶超先进水平的情况,听取销售单位、用户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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