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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生产测量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矿区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交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生产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测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采掘技术设计,及时正确标定采掘施工中的各种几何要素,及时实测和反映井下各种采掘工程,负责提供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和生产地质工作所需的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测量验收是检查工程质量完成情况的重要手段,测量部门对所有竣工的采掘工程,应配合质量管理部门按设计规定进行测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地下矿测量:
  1.建立井下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的两级控制导线,并随采掘工程不断进展,井下控制测量要及时延伸、扩展。当井下控制点损坏时,必须及时进行补测。
  2.凡重大的贯通测量工程,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编制贯通测量设计及误差预计,其内容包括:
  (1)工程情况的概述。
  (2)贯通测量导线设计图。
  (3)采用的测量方法和仪器。
  (4)井巷贯通点的误差预计。
  当贯通预计误差超过允许偏差而又无法提高测量精度时,应提请设计部门研究贯通施工方案。
  3.井下采掘工程应按开采矿块将实测图件和计算资料整编成册。
  第十五条 露天矿测量:
  1.采区阶段测量每月进行一次,验收采剥工作的同时,应计算出采剥量、矿石损失量和亏方量。
  2.负责日常爆破工作测量,并及时提供爆破设计所需要的图纸资料,根据穿爆工程的需要,在各个阶段平盘上,沿工作线进行纵剖面测量,并绘制成综合纵断面图。
  3.每季或半年进行一次排土场和储矿仓测图,并对排土场边坡稳定进行观测。
  4.需要开掘堑沟的矿山,应按设计图纸实地放样,并测出平面图的断面图。
  5.根据露天矿设计的范围,标定露天矿最终境界,滑坡处理境界干线站场境界、露天矿工程境界和月采剥作业计划境界等。
  第十六条 其他测量:生产时期由企业所进行的工业和民用建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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