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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四)进出口政策
  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鼓励出口、进口和限制出口、进口的产品。
  1.鼓励出口的有
  轮胎、胶鞋、自行车胎
  无机盐(硼化物除外)
  化肥催化剂
  国内自给有余的精细化工产品
  2.限制出口的有
  苯类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
  黄磷、磷酸、磷矿石
  电石
  二萘酚
  铬盐、锶盐
  硼酸、硼砂、硼化物
  天青石、菱锶矿(这两种矿石禁止直接出口)
  3.鼓励进口的有
  生产农药和染料用的原料及中间体(国内能够生产且能满足需要的除外)
  4.限制进口的有
  各种电影胶片、民用彩色胶卷、相纸、PS版、各种冲洗套药、普通录音、录像磁带和软磁盘
  工程轮胎、乘用车胎等

三、关于化学工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着重解决大中小型企业的关系问题。其主要原则是:
  1.当前要突出解决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问题。一般来说,化工企业多属于装置型企业,技术要求较高,不宜发展小型企业。1980年以来,通过多次调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关停了一批效益差的小型企业。但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批规模更小、生产条件更差的土磷肥、土农药、土油漆、土试剂、土法橡胶加工等,不仅效益差,而且质量低劣、浪费原料、污染环境,有的还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政策上明确规定各种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不允许建设最低规模以下的化工企业,对于现已存在的最低规模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改造,进行调整,有的要坚决即期关停。
  2.适当引导大中小型企业,各自向自己的经济规模发展。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对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化工产品的经济规模,将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予以公布。在正式提出各种产品的经济规模之前,暂按下述推荐的经济规模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氮肥企业的规模,大型要在年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下;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小型应1.5万吨以上。磷肥和复合肥料企业的规模,大型应在年产纯养分15万吨以上(24万吨磷铵为16·7万吨),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包括15万吨重钙、12万吨磷铵和15万吨硝酸磷肥等),小型应为1万吨以上(包括3万吨和6万吨磷铵、5万吨普钙等)。
  烧碱,大型企业要在年产烧碱(折100%)10万吨以上;中型应在5万吨左右;小型应在1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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