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18.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本专业的设计基础工作规划和设计技术发展规划。
(2)研究解决本专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3)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定额等基础工作文件。
(4)审议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基金的使用计划。
五、中心站的工作计划和成果的审批
19.中心站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专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由中心站提出草案,经征求各设计单位意见和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并落实编制单位。其中重点项目应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经综合平衡后下达。
20.一般项目中心站在征得有关院同意后可直接安排,但项目计划要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备案。
21.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由所在院的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归口,亦列入所在院工作计划。
22.中心站有责任向有关院了解,检查和督促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于年底书面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及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23.设计基础工作的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家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查报批。行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委托中心站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并颁发。其他一般项目由中心站或有关院审查批准。
六、中心站的经费和基金
24.中心站的经费来源目前可从国家前期工作费中拨给的补助费用、中心站组织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的收入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资助解决。
25.中心站在完成中心站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可用来建立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6.各中心站可建立专用银行帐号,实行专款专用。中心站的财务活动要接受所在单位和化学工业部的监督。
27.中心站收入在扣除成本(包括协作单位的费用)后的盈余部分,按2∶2∶6分成。即20%上交作为化工设计基础工作基金,20%交所在院,60%归中心站作为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8.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只能用于完成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费用。重大额度的使用,站长应事先向所在院领导和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
29.每财政年度要编写财务结算和下年度预算报告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