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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在编外聘请审计人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并受法律保护。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鼓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进行审计监督,并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三)对各资产资金进行审计。
  (四)参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国内外合资联营、基建、技措项目、外汇收支、经济合同等的论证评估,并对其合法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严重违反法纪,损失浪费,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经济事项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有关的审计工作。
  (八)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逐步建立财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工程立项、工程预决算、企业达标升级、联营投资等有关经济业务的审签制度。
  (九)受审计机关委托,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审计及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入)实行定期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行业、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其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传达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的要求和措施。
  (二)制定年度化工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组织所属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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