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级单位),担任秘书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目前暂设下列七个专业组,今后视发展情况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调整增减。
(一)化肥(包括煤化工和化学矿山)组;
(二)石油化工(包括有机化工)组;
(三)高分子(包括新型材料和橡胶加工)组;
(四)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包括无机盐、氯碱)组;
(五)信息和开发(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组;
(六)基本建设和化工装备组;
(七)技术经济和科学管理(包括智力开发)组。
第八条 专业组是技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设正、副组长。其中,组长原则上由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具体人选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讨论确定。
专业组原则上挂靠在正(副)组长所在单位,由秘书长协调确定。
专业组正(副)组长可根据本组专业范围,组织专家网络,并视专业组的活动内容,邀请非委员专家参加,也可邀请熟悉专业情况的常务委员或者部外专家参加,也可几个专业组联合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或研究结合部的问题。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在部内作为一个独立单位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文件,并可委托常委或委员代表技术委员会参加有关活动。对部内重大科技攻关、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等项目,可根据主管业务司局的要求,委派技术委员会委员为项目的技术指导人。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审议提出,分别立项。大型课题,由常委会报请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向国家科委申请立项;中型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审批立项并管理,报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小型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审批立项,专业组自行管理。申请立项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均有结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责任,要认真听取有关改进化学工业技术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有关意见或建议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交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研究后的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