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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4)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指企业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6)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7)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8)水电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9)取暖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用,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10)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矿山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实行质量成本核算的单位可将有关质量费用列入本子项。
  (11)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2)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13)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和探亲旅费。
  (14)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15)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6)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17)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8)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包括微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机、电传机等的摊销。
  (19)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矿)内运输部门和厂(矿)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20)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21)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2)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3)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24)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不包括贷款超期罚息)。
  (25)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
  (26)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企业向国内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向国外单位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27)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28)各种税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包括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
  (29)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与外部正常的业务联系所必需的招待费。
  (30)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计提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1)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规定列入成本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32)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其中包括:排污费、坏帐损失和积压物资削价损失。
  第十七条 选矿生产成本项目和内容
  (一)原料:指选矿生产中直接消耗的原矿石。
  (二)定额材料:指直接消耗的钢球、药剂、石灰等。
  (三)辅助材料:指选矿生产中直接消耗的非定额材料。
  (四)燃料和动力:指选矿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全部电、汽、煤等(不包括车间、办公室的用电、用煤、用汽)。
  (五)工资:指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工资。包括碎矿、磨矿、浮选、浓缩、过滤、烘干、砂泵和皮带运输工人工资及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奖金。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项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以外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指选矿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明细项目与第十六条第五项相同。
  (八)企业管理费:指应由选矿产品成品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与第十六条第六项相同。
  第十八条 露天采矿成本项目和内容
  矿岩成本项目:
  (一)辅助材料:指采矿工区为采剥而耗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线、以及为采区生产、运输耗用的轮胎、汽车配件。
  (二)燃料及动力:
  (1)汽油:指采矿工区生产设备耗用的各号汽油。
  (2)柴油:指采矿工区生产设备耗用的柴油。
  (3)电:指采矿工区生产设备所耗用的动力用电和采场照明用电。
  (三)工资:指采矿工区的凿岩、爆破、装车、运输工人和固定在生产工序中的道工、推土机司机、维修工的工资及按规定进入成本的奖金。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项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以外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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