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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已完采准总成本
  采准成本摊销费=───────────×100%
          采准工程可回采总矿量
  本月末应摊采准成本=本月采矿量×采准成本摊销费率
          本月应摊采准成本
  成本还原系数=──────────×100%
         已完采准总成本待摊额
  应计入采矿的采准待摊成本=成本还原系数×采准实际成本项目和明细定额项目(定额材料)
  第二步 计算露天采矿成本。核算矿石松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加上采准待摊费(其中包括生产剥离摊销费)而构成采矿总成本,成本项目的设置同上。
  第二十六条 出(供)矿成本的计算
  (一)出(供)矿成本的计算分二步进行:
  第一步 将采准与回采生产的分离过程核算的明细成本,根据出矿量进行分离计算,得出本期出(供)矿总量和直接总成本。
  第二步 按基本生产明细帐和车间经费等明细资料,计算辅助环节的全部成本,包括放矿、机运、提升、汽运、维修、动力和车间部门之间的劳务等的核算,待摊费用、半成品和车间经费的核算,最后确定生产费用总额,计算其供矿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出(供)矿量除了作为商品出售的矿量分担企业管理费外,作为半成品进入选矿生产的不分担企业管理费。
  (二)出(供)矿成本是采准、回采和供矿三个步骤生产耗费的综合反映。在成本计算中必须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每一项反映,都必须是采准、回采和出(供)矿的综合反映。
  第二十七条 选矿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分步法”。在采选联合生产的企业,采矿生产成本和选矿生产成本必须划清界限,分别核算。对原矿石进入选厂加工处理的结转方法,按“逐步结转法”处理。在选矿基本生产明细帐和产品成本计算明细表中,均不作还原计算,只反映原材料项目原矿石的总数量和总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附产品联产品的计算
  (一)附产品是指在采矿或选矿过程中,随原矿石,精矿、附带产出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为简化核算手续,不作为一个核算对象,采用固定价格扣除法从原矿石或精矿成本中扣除计算。但对占全部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附产品,应区别主产品作为单独核算对象。
  (二)联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与主产品生产相关系的产品,对联产品应设置成本项目,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辅助生产核算及分配
  (一)辅助生产包括机修、供水、供风、供电、制材、运输和木瓦修理等。对其费用的分配方法规定如下:
  (1)按实际劳务成本(或上月实际劳务单位成本)在辅助单位之间进行交互分配,按各基本生产单位的劳务受益量,进行第二次分配决定各基本生产单位应负担的劳务成本。
  (2)各辅助部门之间的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基本生产的直接分配,均采用编制劳务供应通知单,与耗用劳务通知单的方法,通知财务部门和受益部门。
  (3)对以下不同服务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算结转方法。
  ①提供劳务工作量按下述两种方法分配处理:一对内部承包的企业,按内部确定的统一固定价格乘劳务量计算结转(对外则按上级规定工时单价计算结转),结转后的差数转当期内部利润核算。二对提供劳务量的实际消耗按实际总成本结算。
  ②对供水、供风、供电、供汽等成本核算应以每一品种为核算对象。成本计算方法原则上与采矿、选矿生产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相同。成本项目由矿务局(矿)参照供矿、选矿的项目制定。
  ③对成批量加工的备品配件、衬板、泵壳、钢球等成本核算应按自制加工材料处理。
  (二)凡对内提供的一切劳务,均不负担企业管理费;凡对外提供的一切产品和劳务,均应加收企业管理费或按固定工时单价结算。
  第三十条 分生产过程按工程项目核算的工资,动力(二次)分配和计算方法:
  (一)工资的分配
  (1)工日分配率=回采生产的全部实际工作日(工资汇总表)÷各种采矿方法相加的统计工作日×100%
  (2)工资分配率=回采生产的全部工资总额÷回采生产的全部实际工作日×100%
  每一采矿方法的全部工作日数=工日分配率×统计一次分配的直接生产日。
  每一采矿方法的全部工资成本=工资分配率×该种采矿方法的全部生产工日。
  (二)电力电度的计算分配
  (1)分配法。根据供电部门计算分配给各分矿、采矿场、井口、选矿厂的耗电总量和总成本,由耗电部门的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核定,按以下内容分配:
  ①办公服务性的间接用电量;
  ②井下放矿漏斗以下的全部供矿用电量;
  ③井下放矿漏斗以上的直接生产用电量。
  最后由成本员结合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再分配到各核算对象。
  电度分配率=生产全部直接耗电总量÷采掘生产各核算对象的统计总班数×100%
  每一核算对象的耗电总量=分配率×统计台班数。
  每一核算对象的耗电总量成本=耗电总量×单位电价
  (台班数一般是先确定一个基数的计算,如以凿岩机为基数,按风镐、电耙、潜孔机等的单台小时耗电量×实际工作小时,折合成凿岩机的统一台班)。
  (2)直接计入法。对各生产工艺过程中计量设施完备的单位,可采用此办法。即本月购入电价总额,加上各项配电费用,除以总电度,求出单位电价,直接计入各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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