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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4)水井深度。
  第14条 江、河水源出水量的查定,按水流有效断面和水流平均流速计算,公式如下:
  Q=24×B×H×V
  Q为江、河流量(立方米/日)
  B为江、河有效断面宽度(米)
  H为足伐以上0.2米距水面深度(米)
  V为水流平均流速(米/小时)
  第15条 小溪、泉水水源的调查,可采用容器或溢水口办法查定。
  梯形溢水口的计算公式:
            3/2
  Q=6696×b×h (立方米/时)
  b为梯形底边长(米)
  h为溢水口处水深(米)
  b≥3h
  第16条 湖、泊、水库水源的出水量的查定,以枯水期的延续日数,除枯水期开始的有效蓄水量,得出每日出水量。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蓄水量中应减去下列水量:
  (一)由于设备位置条件,不能利用的水量;
  (二)由于蒸发量和结冰的损失水量;
  (三)枯水期间其它方面的用水量。
  由于我国农田水利迅速发展,一般湖泊、水库蓄水量变化较大,应积累历史资料,并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确定其可靠供水量。
  第17条 采用购水的铁路水源,每年应查定一次,按其实际供水情况确定能力。
  第18条 水源导水管通水能力的调查,可参考下列办法进行:
  (一)开动扬水机械,使集水井水位降至稳定水位;
  (二)测量常水位至稳定水位的距离h1(米),同时求出水位稳定后扬水机械的出水量Q1(立方米/时)。
  (三)采用下列公式求出导水管通水能力:
     _
    √h
  Q=---×Q1
     _
    √h1
  Q为导水管最大通水能力 (立方米/小时)
  Q1为水位稳定后机械扬水能力(立方米/小时)
  h1为常水位至稳定水位距离(米)
  h为常水位至导水管顶部距离(米)
  第19条 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一)给水站设有两套及以上扬水机械时,除单独调查每台扬水机械扬水量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不包括备用机械)的扬水量,每日扬水机械能力,按运用机械共同工作22小时计算。
  (二)如只设有单套扬水机械(无备用机械),每日工作时间,按1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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