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违章用电罚款经水电段长批准后执行;
(4)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26条 铁路分局除日常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外,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水电段和用电单位,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大检查。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
第27条 有关供用电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各铁路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28条 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和设备保养制度。水电段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应组织运行人员努力提高三率(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并加强对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的监视、检查和养护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29条 水电段和基层运行班组,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30条 为保证供电,各水电段根据设备数量,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列入固定资产,贮备数量按表1,但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1%。运行中必须备有的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定额表
表1
<font size=+1>
----------------------
|顺| | |单|贮 备|
| | 设备名称 |贮备项目| | |
|号| | |位|数 量|
|-|-------|----|-|---|
| | |全段总亘 |架空线路|公| |
| |架|长300公| | | 4 |
|1|空|里及以上 |用 料|里| |
| |线|-----|----|-|---|
| |路|全段总亘 | | | |
| | |长300公| ″ |″| 3 |
| | |里以下 | | | |
|-|-|-----|----|-|---|
| | |全段总亘 |电缆线路| | |
| |电|长300公| |″|0.5|
| |缆|里及以上 |用 料| | |
|2|线|-----|----|-|---|
| |路|全段总亘 | | | |
| | |长30公里| ″ |″|0.3|
| | |以 下 | | | |
|-|-|-----|----|-|---|
| | | | 断路器|组| 1 |
| |变|每个供 |----|-|---|
| |配| |操作机构|″| 1 |
|3|电|电 所 |----|-|---|
| |装| |隔离开关|″| 1 |
| |置|-----|----|-|---|
| | |每个变 |每种型号|″|各1 |
| | |配电所 | 继电器| | |
----------------------
</font>
第31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基层单位和班组按下列标准配备事故抢修车辆:
1.自动闭塞区段和有贯通电力线路的供电所,应配备一辆抢修用轻型载重卡车,工区配备一辆抢修用机动三轮车;
2.各水电段、供电段配备一辆抢修指挥车。
事故抢修车只能做为运送抢修人员和器材,指挥事故抢修,抢救事故负伤人员以及日常电力设备维修时使用。禁止用于其它用途。
第32条 水电段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应设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自动闭塞和贯通线路区段,水电段调度室、变配电所值班室及工区应设有电力专线调度电话,必要时工区还应备有携带式电话。
第33条 由两所互相供电的自动闭塞和高压贯通电力线路主备电源的确定:相邻两局之间一般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34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和备用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2.两所的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两所的电压相位相同;
4.并网时的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
当操作目的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
第35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
2.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完备;
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备品等是否完备。
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36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1.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以发、变、配电设备和送电线路构成的供电系统及其运行方式,并备有相应的技术图表、资料、经常核对保持准确;
3.掌握和协调邻段、邻局送电线路的倒闸作业,掌握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的计划内和计划外停电及倒闸作业,在发布倒闸作业命令时,应将命令全部记录或录音;
4.掌握系统负荷、供电质量,研究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指挥事故处理,迅速恢复供电;
6.掌握安全情况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37条 在发、变、配电所所在地、机务段、车辆段所在地和有一级负荷的较大站场,应设有外线值班电力工。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
第38条 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供电系统和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的运行和仪表指示,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开展配电调度;
2.熟悉供电设备性能和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事故;
3.按调度命令或倒闸作业票迅速、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
4.正确会签工作票和做好作业班的安全监护工作;
5.定期巡回检查和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6.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39条 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按本规则规定和操作细则进行设备的起动、调整、停电等作业;
2.熟悉设备性能,能处理一般故障;
3.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
4.正确填写有关记录,核算消耗定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
5.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
6.经常与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
第40条 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须建立值班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行。
1.内燃发电机组和发电车应保证在30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发电车外出发电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
2.内燃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
3.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应设有可靠的联锁装置,防止反送电。
第41条 为加强电力工作管理,掌握、分析运行情况,水电段应将各配电所和中间站的发、受、供电量和各项指标作成“电力生产月(季)报”(附表二),于下月三日前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季末汇总后于下季六日前报铁道部。
二、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一)内燃机
第42条 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燃料、冷却、起动系统的状态。
内燃机起动后,应先低速运转,并检查机器的运转情况,但不得停留在临界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
第43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磨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1.空转2小时;
2.带负荷运转7小时,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2执行。
内燃机带负荷磨合的运转时间表
表2
<font size=+1>
-------------------------
|顺| 负荷占额定 | 运转时间 | 备 注 |
|号| 容量的% | (小时) | |
|-|-------|------|------|
|1| 25 | 0.5 | |
|-|-------|------| |
|2| 50 | 0.5 | 油门全开 |
|-|-------|------| 以调速器 |
|3| 75 | 1 | 控制转速。|
|-|-------|------| |
|4| 100 | 4 | |
|-|-------|------| |
|5| 110 | 1 | |
-------------------------
</font>
第44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
1.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
2.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
3.发生不正常的强烈打音;
4.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
5.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
6.活塞在汽缸内卡住;
7.调速器发生故障;
8.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
9.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
10.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
第45条 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和起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的积存燃料,消除缺欠后,方可第二次起动。
(二)发电机
第46条 新安装及大修后的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的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查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和轴承,测试各部绕组的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运行。
第47条 机械室和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的声、光、文字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48条 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从半负荷增至满负荷,一般不少于10分钟。
发电机的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的±5%以内;频率变动不应超过±2周/秒;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10%;任何一相的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
第49条 发电机的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无规定时,当空气温度为35℃时,不允许超过表3的规定:
发电机允许温升表
表3
<font size=+1>
------------------------------
|顺| | A级绝缘 | B级绝缘 |
| | 部件名称 |---------|---------|
|号| | 温度 | 电阻 | 温度 | 电阻 |
| | | 表法 | 法 | 表法 | 法 |
|-|------|----|----|----|----|
|1| 各部绕组 | 55 | 65 | 75 | 85 |
|-|------|----|----|----|----|
|2|整流子和铁芯| 65 | | 85 | |
|-|------|----|----|----|----|
|3| 滑 环 | 70 | | 90 | |
|-|------|----|----|----|----|
|4| 滑动轴承 | 45 | | 45 | |
|-|------|----|----|----|----|
|5| 滚动轴承 | 60 | | 60 |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