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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二、车辆段轮对检修:
  1.旋踏面、轴领、轴颈及防尘板坐;
  2.加修轴领、轴颈及防尘板坐;
  3.焊旋轮缘及轴领。
  第14条 轮对修程鉴定工作,首先由车辆段轮轴组工长或检查员在冲洗前对轮毂部位进行检查。轮对自转向架上拆下后做全面检查确定修程,涂打修程标记,填写车统—51。需要入车轮厂修理的轮对,装车前填写车统—50递交车轮厂做轮对修理的原始依据。车轮厂根据车辆段填写的车统—50进行复查,确定修程后填写车统—51列入修理计划。
  轮对修程标记,按下表规定用白铅油涂打(表略)。
  第15条 轮对新组装及检修计划编制程序:由车辆段根据日常积累的轮对消耗资料及修车任务、提出轮对检修计划建议数字(分段修和厂修)报局。车辆处根据厂、段设备能力和全局修车需要制定出轮对新组装及检修计划草案,并将新组装计划报部车辆局审核正式下达年度计划后。各局根据年度计划申请材料并分季下达车轮厂,组织均衡生产,完成年度计划。
  路外单位的轮对修理按委修单位与承修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16条 因轮对不良造成事故时,应详细检查做好记录,抄送制造单位或前次修理单位,以便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在事故调查时应记录下列各项资料:
  1.轴端全部标记;
  2.车轮材质、型别及制造厂名、制造日期;
  3.各部尺寸和磨耗情况及必要的示意图。
  第17条 轮对日常的收、支动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车辆段收到外单位发来的或从检修车上拆下的轮对,均须填“车统—51”的收入项目。向检修车上安装或向外单位发送轮对,均须填“车统—51”的支出项目;轮对发送前,由发轮单位填“车统—50”递交收轮单位。
  对“车统—51”记载的收、支动态,每日统计一次,并登记在“车统—54—1”上。
  2.车轮厂收到各车辆段发来的轮对,按“车统—50”核对无误后填写“车统—51”收入项目;向各车辆段发送轮对填写“车统—51”的支出项目,并填写“车统—50”随车递交收轮单位。
  对“车统—51”上记载的收、支动态,每日统计一次,并登记在“车统—54—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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