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1984年11月10日 (84)铁办字1636号)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
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
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路道口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二)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
(三)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车辆、行人必须按第三项规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