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2条 为减少有害气体对工人健康的影响,通风不良的隧道应在避车洞处安设防烟门,并根据环卫规定,采取劳保措施及定期对巡守和维修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第3.7.23条 隧道内为自然通风设置的通风井两端衔接必须圆顺,边墙面必须平滑,外口应有防护设施。如有妨碍空气流通的地方,应予修整。
(Ⅵ)隧道照明
第3.7.24条 在直线上全长500m及以上,在曲线上全长300m及以上的隧道,应设置照明,以保证维修作业和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7.25条 隧道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照明采用固定式三防(防潮、防震、防腐蚀)灯具并加装保护罩;
二、维修作业用的照明插座,应为低压式,一般设在避车洞处,并置于箱内,不用时应加锁;
三、日常照明的电线和附属设备,应有防潮、防腐蚀及保安措施;
四、日常照明照度最小应不小于1lm/平方米,作业照明照度最小应不小于15lm/平方米;
五、所有照明设备,都必须安装在隧道内的基本建筑限界以外。
第3.7.26条 工务段应配有电工人员,检修、保养隧道内照明设备,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节 涵洞
第3.8.1条 涵洞必须保持完整状态,如发现裂纹,变形、脱节等病害,应定期检查观测,严重者及时处理。出入口及连接应完好。
第3.8.2条 排洪涵洞的最小孔径不应小于1.0m,无淤积的灌溉涵洞,孔径应不小于0.75m,全长不宜超过10m。现有涵渠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应结合具体情况逐步改造。
城市或车站范围内涵洞的孔径,需酌情加大。
第3.8.3条 防水层、沉降缝及管节节缝照附录八桥涵圬工防水层铺设办理。有压涵洞倒虹吸管的管节接缝应密不透水,无渗透现象,保证路堤及涵洞基底的稳定性。
第3.8.4条 涵洞如有满流情况时,可采用入口处加筑抬高节及增砌漏斗形进口,必要时进行改建或增设。管节裂损严重或涵管离缝过大,如孔径容许,可在洞内加筑衬环或套环;拱圈裂损时,可在其上部加筑钢筋混凝土板,加筑套拱,进行锚网喷射混凝土(或网喷)等办法处理或更换。
第九节 河道、防护设备和调节河流建筑物
第3.9.1条 为了保证洪水和流冰的正常通过,必须清除桥涵附近河道的淤土杂物;对有泥石流的桥涵,可在上游修建拦砂坝(谷坊)、拦石栅、水坝或加陡桥涵下游河道的坡度等方法,以防止河床发生淤塞。
第3.9.2条 有流木、排筏等通过的河流,除与上游储木场等制定竹木排筏管理办法外,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堵塞桥孔或撞击桥墩。有流冰的河流,在墩台前应设有破冰棱和其他防冰设备及措施。破冰设备可附在墩身上或单设,单设时破冰棱的结构形式,视水流流向与墩台横轴直交或斜交而定,破冰棱尾端距墩台一般为2~8m,如流冰量较大,可在破冰棱前30~50m处(视流速、桥跨大小而定)设置前哨破冰棱,其数量为墩台数的1/2~1/3。
第3.9.3条 对经常遭受车船碰撞的,或有碰撞可能的桥墩台和梁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9.4条 有冻害的桥涵应加整治,在未彻底整治前须采取防冻措施。
第3.9.5条 对浅基墩台,应进行防护加固。加固方法一般采用局部防护、整体防护或钻孔桩围幕等方法。防护标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局部防护的防护面不高于一般冲刷线,整体防护的防护面一般不高于河床最低点;
二、防护的标高不得影响桥孔规定的泄洪能力,也不允许造成淹没堤防及上游农田;
三、防护的型式和标准,力求做到全桥等强度。
局部防护和整体防护的方法见附录十。
第3.9.6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修建或加固防护设备和调节河流建筑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河道作适当的裁弯取直。
一、水流威胁桥台、桥头路基及掏刷桥头路基的堤脚;
二、河道变迁,流向不顺,造成集中冲刷,影响局部墩台的稳定;
三、防护设备或调节河流建筑物位置不当,数量不够,强度不足,可能造成冲毁或损坏者。
第十节 安全、检查及作业动力设备
第3.10.1条 明桥面应按表3.10.1设置防火水桶或砂箱。冬季结冰地区防火水桶冬季应换装砂子,设有巡守的桥梁,应配备有化学灭火器,压力水管、消火栓、水龙头带水枪等防火用具。所有防火设备均应经常保持完好无缺。
明桥面防火设备设置数量及安设位置
表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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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长(m) | 水桶或砂箱数量及安设位置 |
|--------|--------------|
|30~60以内 | 桥长设置1个 |
|--------|--------------|
|60~120以内| 桥两头各设一个 |
|--------|--------------|
|120及以上 |除桥两头各设置1个,并每隔约|
| |60m交错设置一个 |
-------------------------
</font>
注:水桶容量不小于0.15立方米,并备提水桶;砂箱容量0.1立方米,并备有砂铲或将砂装袋存放。
第3.10.2条 在桥梁各个部位(包括特大桥桥头堡)、桥下和桥梁上下游各30m范围内,必须把枯土、刨花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3.10.3条 检查设备:
一、为了便于对涵洞、护锥,桥下及隧道顶上进行检查,当路堤及路堑边坡高度大于3m时,应设置简单台阶;
二、梁跨度大于10m,当墩台顶至地面高度大于3m或经常有水的桥梁,墩台顶应设围栏、吊栏(桥墩设双侧),桥面至墩台顶应设置梯子,并在人行道或避车台上设有能开闭的出入孔;
三、钢梁、圬工梁拱应根据结构形式分别安装检查板,滚动检查小车(梁的上部及下部)、栏杆和梯子;
四、对新型结构如空心墩、斜拉桥、系杆拱等均应设计或安装相应的检查设备,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隧道、明洞及棚架,应备有拆装方便的检查设备。
第3.10.4条 凡桥隧长度在60m及以上,一般每隔约30m交错设置避车台洞一处(洞门涂成白色、侧壁划有白色指示箭头)。隧道全长超过300m时,碎石道床每隔150m交错设置大避车洞一处(洞门及侧壁涂白色,同前),混凝土宽轨枕或整体道床每隔210m交错设置大避车洞一处。
为了养路机械化施工的需要,特大有碴桥上,应每隔500m左右加大一处避车台,兼作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如桥上无电源,该平台尚应考虑内燃发电机组的置放。
第3.10.5条 长大及重要桥梁应设置照明设备。
长大桥隧的两端,应安装作业报警音响信号及电话。
第3.10.6条 钢梁总长超过500m的特大桥及多线并行桥,应在桥头设固定动力站,并在桥上安装风管、电力动力线及储风桶等设备,必要时配置备用船只。
桥隧工队或工区应配备空压机、发电机、运输机具等移动式养桥机械。
第3.10.7条 通航桥梁应按照航道部门有关规定,在桥上设置航道标志及照明,并保持其显示正确和完整。
第3.10.8条 路内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桥隧建筑物安装高压电缆、电线、各种管路等设备。如果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安全措施,经过铁路局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上项设备的安装,必须是桥梁承载力容许并不得侵入限界及妨碍桥梁的检查修理工作。
路外单位需要通过路基增设立交桥、涵管等设备,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按铁路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 检查
第一节 水文观测
第4.1.1条 凡特大、大桥及其它需要了解墩台基础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流量、冰凌等情况的桥梁,均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结冰及流冰情况的观测。
其他有洪水通过的桥梁和涵洞,只需观测最高洪水位。
河床断面测量:
一、测量时间:至少每年洪水后测量一次。
二、测量地点:一般在桥下及桥梁上下游各25m的三个断面上进行,每次测量的断面应固定。
三、测量范围:应在桥梁全长范围内进行。
四、测点位置:应能明确表示出河床断面,每隔10m左右一个测点,必要时应增加测点;每次测量应在固定的测点上进行。
五、在必须了解墩周冲淤变化时,应以桥墩中心为圆心,一定距离为半径,测量该范围内的水下地形。
六、为了解翼墙、护锥的冲刷情况,应在其周围另加测点或潜水摸测。
七、每次测量结果,应绘在图纸上,并绘制历年冲刷总图,每五年更换一次,用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的线条表示。图上应绘有各种水位、轨底、墩台顶、基底、河床的标高以及水深、墩台中心线及河床断面。
第4.1.2条 凡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画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
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标的标高相联系,水标尺上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和发生年月日。
第4.1.3条 水位观测:
一、设有巡守工的桥梁,应在有水季节每日上午八时观测水位一次,并填写水位观测记录,在春汛及洪水时期,应增加观测次数,找出当年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日期。
工务段应根据水位观测记录,定期绘制水位曲线图。
二、其它排洪桥涵应设洪峰观测水尺,指派专人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
第4.1.4条 洪水通过情况的观测:
一、洪水通过时,应观测水流流向、流速,以及有无旋流、斜流、流木、漂浮物等情况,同时应检查墩台、调节河流建筑物、防护设备和桥头路基是否稳固,调节河流建筑物的作用是否正常,防护设备数量是否足够,对排洪能力不足和墩台稳定有疑问的桥涵,应特别加强观测;
二、对冲刷严重墩台,可在该处设置自动记录的洪峰测深装置或在洪水通过时使用铅鱼进行测深,必要时,应潜水摸测或使用仪器测深;
三、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道、河床、墩台、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坏。
第4.1.5条 结冰及流冰观测:
一、结冰初期,须观测结冰时间、封冰情况和气温、水温,风力及风向;
二、结冰期,须经常观测冰层厚度、河面及河岸处是否结冰、有无冰槽(亮子)及水温、气温;
三、解冻期,须观测水位,冰层厚度、冰色及冰槽(亮子)的变化;冰层初期移动时间,流冰的开始、持续时间和上游冰坝形成地点、时间,流冰密度等;并测水温,风向,以判断流冰的可能及流向。
第4.1.6条 位于泥石流区的桥涵,应注意检查泥石流动态,谷坊内储量和冲积扇的变化。
第二节 一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