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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失效]

  第4.4.2条 桥梁经检定后,应提出检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桥梁的历史与特征;
  二、结构及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桥梁各部分的承载能力;
  四、桥梁的抗洪能力;
  五、桥梁的抗震能力;
  六、结构的实际工作状态。
  检定报告应分送路局档案室及有关单位,特大桥、技术复杂及病害严重桥梁的检定报告应报部存查。
  第4.4.3条 运营中的特大、新型结构的桥梁,铁路局应每隔十年进行一次检定,桥梁出现严重病害或受外界损伤,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应进行检定。
  对新建的特大、技术复杂桥梁,必须进行全面检定试验,在竣工移交时,其检定试验报告应作为交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第4.4.4条 对运营中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及通风不良的隧道,铁路局应组织工务、卫生等有关部门,每年一次抽取空气加以试验,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找出最大浓度及降至容许浓度所需要的时间,必要时,应进行通风试验,同时,测定自然风和活塞风的情况。
  对新建设置机械通风的隧道,必须进行通风试验。在竣工移交时,其试验报告应作为交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第五节 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

  第4.5.1条 为了切实掌握并改善设备技术状态,合理安排大维修及更改计划,每年应结合秋季大检查对桥隧建筑物进行一次状态评定。以座为单位,每座桥隧建筑物凡有下列失格标准之一时,即评为“失格”桥隧。
  桥隧病害项目的失格标准分为两个级别,凡属一般大修及综合维修应该消灭的为Ⅰ级,属重点大修或更改解决的为Ⅱ级。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组织

  第5.1.1条 工务段负责桥隧设备维修工作。根据管辖桥隧设备的数量的多少,下设桥隧领工区若干个。每个桥隧领工区管辖1500~3000桥隧换算米,里程以1000km左右为宜。桥隧领工区下设工区,每个工区管辖800~1200桥隧换算米,里程以不超过50km为宜。根据桥隧设备状况,工务段也可成立一个或几个机械化工队,在段或领工区统一安排下,与工区密切配合,负责全段或领工区范围内的机械作业项目和段办桥隧大修工程。
  有长大隧道或隧道较多的工务段,还应设置隧道照明及通风工区。
  第5.1.2条 特大且技术复杂的桥梁和特长隧道,铁路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桥(隧)工段(处)专业机构,负责该桥(隧)的维修工作。
  第5.1.3条 长大桥梁和隧道应设有桥梁或隧道巡守工负责桥隧的经常检查监视工作。其设置标准按铁工武(61)第3383号部令执行。

第二节 检查制度

  第5.2.1条 经常检查:
  一、桥隧巡守工应经常检查监视建筑物容易变化和对行车有直接影响部位的病害进行观测,以确保行车安全。
  二、工长每月应对钢梁桥、混合桥和其他重要桥隧设备(由工务段规定)检查一遍;每季至少对工区设备检查一遍;在每座桥隧维修时,应组织工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领工员每月有计划地对管内桥隧设备进行检查,做到每季全面检查一遍;对使用年久及有严重病害的建筑物,应按工务段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检查。
  四、工务段长应有计划地检查长大、技术复杂及有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领工员、工长对每次检查情况,应填写《桥隧检查记录簿》(工桥—1),发现重要病害应及时报告工务段,并记入桥隧登记簿内。
  第5.2.2条 秋季大检查:
  一、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布置组织进行。长大及重要桥隧设备,工务段长必须亲自检查,分局和铁路局派员重点参加。
  二、对桥隧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表4.5.1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要时须用仪器检测,以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据以拟定消灭对策和安排大、维修。
  三、工务段根据秋检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桥隧建筑物秋检评定记录表》(工桥—2),凡失格桥隧建筑物应填写入《失格桥隧建筑物明细表》(工桥—3),并汇总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报告表》(工桥—4)及失格桥隧增减原因说明,铁路局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报部工务局(失格桥隧建筑物明细表只报Ⅱ级失格)。
  《存梁清查年报》(工桥—5)应随同秋检总结一并报部工务局。
  第5.2.3条 春融及汛前,工务段应对桥涵排水及防护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第5.2.4条 桥隧设备的特别检查工作,由分局或铁路局组织进行。
  第5.2.5条 技术文件:
  一、桥隧登记簿。凡属铁路固定资产的桥梁、隧道及涵渠均应备有登记簿,记载各主要病害及检查观测的结果、设备改善情况以及建筑物上发生的重要事件(如水害、冻害、撞墩、撞梁和事故等)。桥隧登记簿由领工区填写和保管。
  二、桥隧设备图表。记载桥隧设备的基本特征和技术状态,由工务段编制,运用微机管理建立数据库,分存工务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工务局,并根据设备变化情况,每年修正一次。为便于查阅和使用、工务段应将一些最基本的技术特征编制成概况表,分存于工务段、领工区和工区。
  三、桥隧卷宗。重要的桥隧设备应建立专门的卷宗,汇集该桥(隧)的历史、设计、施工、检定、水害等有关的图纸、照片、文件等技术资料,由铁路局和工务段分别建立和保管。

第三节 维修计划



  (Ⅰ)综合维修工作范围
  第5.3.1条 桥隧综合维修工作范围包括:
  一、明桥面上线路整平,增设或更换防磨胶垫,冻结钢轨接头;
  二、单根抽换桥枕及桥涵其他木质部分的防腐、修理和个别更换;
  三、桥梁各种螺栓、联结铁件的涂油、修理、补充和更换;
  四、钢结构维护性涂装(包括钢梁上盖板),少量铆钉、螺栓或联结系杆件的更换,杆件裂纹、损伤和弯曲等就地修理,结构不良的小型改善,增设防爬角钢;
  五、圬工梁拱裂纹整治、圬工勾缝、抹面、小量喷浆和压浆,局部翻修和加固,修理和局部增设防水层,排水设备的修理和部分增设;
  六、支座整平、整正、涂油和捣垫砂浆,小跨度梁(20m及以下)支座更换和增设座板,更换和补充锚螺栓;
  七、涵渠局部改善,管节修理和个别更换;
  八、桥涵的调节河流建筑物和防护设备的局部修理;
  九、隧道漏水的小量整治,排水沟清理,衬砌小量圬工修补,隧道内整体道床混凝土修理,隧道通风、照明设施修理;
  十、桥涵上下游30m范围内河床的小量清理,隧道内结冰和危石的处理;
  十一、护轨、防火设备、安全检查设备、抗震设施、水标尺、支座防尘罩以及各种标志的修理、更换和零小增设;
  十二、其他不属大修范围的小量工作。
  第5.3.2条 桥隧经常保养工作范围包括:
  一、明桥面整平;
  二、更换连二及钢轨接头四根中的腐朽桥枕和桥涵其他木质部分的防腐、修理;
  三、各种连接铁件、螺栓涂油和更换;
  四、护轨整修;
  五、钢梁清扫和补充拧紧少量高强度螺栓,小量油漆涂装;
  六、支座清扫、涂油,整修排水坡,整平支座;
  七、隧道清除烟灰、煤渣、结冰,清理危石及衬砌掉块,疏通排水沟、补充水沟盖板等;
  八、涵洞少量清淤,修补管接勾缝;
  九、添补防火设备内的水、砂;
  十、各种标志的刷新和补充;
  十一、补充人行道、吊栏等步板,整修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
  十二、修补圬工梁及墩台勾缝,清除梁端石碴,疏通排水管;
  十三、清除河道小量淤积,修理砌体圬工;
  十四、及时消除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
  (Ⅱ)计划安排
  第5.3.3条 桥隧建筑物实行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以保持设备状态完好和确保行车安全。
  综合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病治病,治病除根”的原则。作到全面整修,项目齐全,保证质量。综合维修的周期,应根据设备状态,合理安排。一般为钢桥每一到二年一遍,圬工桥、隧道、涵洞每二至三年一遍。
  桥、隧设备要作好经常保养,及时消除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保持完好状态。
  第5.3.4条 桥隧换算长度的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跨度40m以下的钢板梁(包括结合梁、箱形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0桥隧换算米。
  二、跨度40m及以上的钢板梁、结合梁、箱形梁、跨度小于64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5桥隧换算米。
  三、跨度64~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2.0桥隧换算米。
  四、跨度大于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3.0桥隧换算米。
  五、圬工桥: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3桥隧换算米;框架桥按圬工桥计算。
  六、隧道、明洞和棚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4桥隧换算米(全长在1500m及以上的隧道,每米折合0.5桥隧换算米)。设有整体道床的隧道,每米增加0.1桥隧换算米。
  七、涵渠: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2桥隧换算米。
  八、调节河流建筑物及桥涵上下游防护设备:每一立方米体积折合0.025桥隧换算米。
  九、混合桥按类分别计算:公路、铁路两用桥的公路部分及站内灰坑、渡槽比照圬工桥;天桥比照桥梁、地道比照隧道;倒虹吸管比照涵渠。
  十、维修长度指需要维修的桥隧建筑物长度。单线桥梁等于全长,双线或多线桥梁等于各线相加;单孔涵渠等于轴长,双孔及以上涵渠等于各孔轴长相加;单线隧道等于全长,双线及以上等于单线乘以1.2系数。
  (Ⅲ)计划编制和实施
  第5.3.5条 桥隧维修年度、季度计划应由工务段编制,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年度分季、季度分月下达给领工区和工区。
  第5.3.6条 月度计划(工桥—6)由领工员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季度分月任务,每月会同工长实地调查后编制,报送工务段批准后交工区执行。
  第5.3.7条 工长应将工务段批准的月计划,向工人传达,并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每天工长应根据任务进度和现场实地情况进行工作量调查,编制日计划(工桥—7)并领导实施。
  第5.3.8条 工务段每月末应将本月综合维修的完成情况填写工报Ⅱ—2,报送分局,分局汇总后报铁路局,铁路局汇总后于次月后十日内报部工务局。

第四节 标准化作业

  第5.4.1条 为保证桥隧设备养护维修质量的不断提高,工务段、领工区、工区都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保作业质量,以工程质量保设备质量。
  第5.4.2条 加强基础工作,实现单项技术作业标准化。工区作业时应严格按作业标准进行,实行质量控制,以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桥隧单项技术作业标准由铁道部或铁路局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节 验收办法及标准

  第5.5.1条 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验收,要严格执行工务段、领工区、工区三级验收制,按综合维修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全项目验收,进行质量评定。
  第5.5.2条 工区每天在作业中及收工前,进行质量自检或互检,每座桥隧建筑物维修完工后,工长(或组织工人)进行全面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验收证(Ⅰ桥—8)报请领工区复验,领工员复验符合表5.5.4要求时,再报请工务段验收。工务段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应即签发验收证,交工区保存;如验收不合格时,应提出不合格处所,限期由工区继续整修。整修完毕后,再报请工务段复验。长大的桥隧也可分孔或分段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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