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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失效]

  第5.5.3条 每座桥隧建筑物的维修质量的评定分为:
  一、优良: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均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主要工作项目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二、合格: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5.5.4条 桥隧建筑物维修验收标准应按规定标准。

第六节 保养质量评定

  第5.6.1条 为保持桥隧建筑物的经常完好状态,必须加强保养工作。由领工员主持会同工长对管内钢梁桥每半年,圬工桥、隧道、涵渠每年进行一次保养质量评定。
  第5.6.2条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是根据建筑物各部分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规定不同的缺点分数,以扣分的多少来评定保养质量的优劣。每座设备扣分的总和,除以该设备的维修长度(取整数)即为该设备的保养质量平均分(取小数点后一位)。保养质量每米均分在5分及以下且无单项质量扣10分者为合格,否则为失格。
  保养质量评定结果,填写《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汇总表》(工桥—9),领工区、工区各存一份,另报工务段一份以备抽查。
  第5.6.3条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标准如表(略)。

第七节 桥隧巡守制度

  第5.7.1条 桥梁(隧道)巡守工是负责长大桥隧经常检查和保证安全的哨兵,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巡回检查制度
  按工务段规定的巡查表巡回检查桥隧建筑物各部及两端各30m范围内线路的状态;监视列车通过时建筑物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列车坠物、掉火等不安全因素;将发现的病害及处理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内。
  二、水位、流冰观测制度
  按《水位观测记录簿》(工桥—10)每日上午8时观测水位一次,洪水期间增加观测次数,记录当日最高洪水位和发生时间。观测流冰、漂浮物等通过桥孔情况,并作记录。
  三、病害观测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对本桥隧的病害及伸缩调节器进行定期观测,填写《伸缩调节器观测簿》(工桥—11)及《桥隧病害观测记录簿》(工桥—12)。
  四、交接班制度
  实行日夜连续巡守的桥隧,应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应会同检查建筑物一遍,并填写《巡守工交接班记录簿》(工桥—13)。接班者未按时到来,值班巡守工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五、汇报制度
  1.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如钢轨折断、护锥滑移、钢梁裂纹、基础冲空等),应即采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并报告车站和工长。
  2.洪水期间每日应定时向工务段调度汇报水位及洪水通过桥梁的情况。
  3.每月定期一次向工长汇报行车及人身安全、桥(隧)病害变化、小补修工作等情况。
  第5.7.2条 保养工作:
  工长应于每月末会同巡守工对各巡守区及负责地段进行检查,总结当月工作,编制下月保养工作计划。巡守工应将保养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记入完成栏内(工桥—14)。
  巡守工的保养工作主要包括:
  一、保持桥隧清洁,清除积水、冰雪、煤烟、污垢、尘土及清理排水沟(管)等;
  二、保养各种螺栓,打紧道钉和防爬器;
  三、桥面木质部分的裂缝修补;
  四、伸缩调节器清扫、涂油、观测;
  五、添换防火用的砂、水;
  六、标志清扫、刷新;
  七、整理桥隧两端各30m线路外观。

第六章 大修管理

第一节 大修工作范围

  第6.1.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桥梁大修(座/万元)
  1.整孔更换桥面(孔/m):其中包括整孔更换桥枕,换铺K型分开式扣件,更换护轨,以及钢梁上盖板、上平纵联的保护涂装,更换松劲、烂头铆钉等。
  2.更换或增设整孔人行道(孔/m):其中包括防火设备台,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及式样。
  3.整组更换伸缩调节器(组/t)。
  4.油漆整孔钢梁(孔/t)或整个钢塔架(个/t)。
  5.加固钢梁(孔/t,以新加钢材数量计)或钢塔架(个/t):包括更换、加固、修理损伤杆件,提高载重能力,扩大建筑限界,改善不良结构,更换大量铆钉或高强度螺栓。
  6.更换支座(孔/个):包括跨度80m以上钢梁支座的起顶整正。
  7.更换钢梁(孔/t):指换上的梁,跨度在80m及以下。
  8.更换或增设整孔圬工梁拱防水层(孔/立方米)。
  9.加固圬工梁拱(孔/立方米,以新筑的圬工数量计)。
  10.更换圬工梁拱(孔/立方米):跨度在32m及以下。
  11.加固圬工墩台及基础(个/立方米,以新筑的圬工数量计)。
  12.更换或增设墩台(个/立方米):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及式样。
  13.桥梁扩孔(座/m)。
  14.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大修(个/立方米,以施工个数及工程数量计)。
  15.整治河道(座/立方米,以工程数量计)。
  16.增设或更换安全检查设备(孔/个)。
  17.其他:如立交桥、轮渡码头及危石防护设备等。
  二、涵渠大修
  1.加固、接长、更换或增设涵渠(座/m),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式样、孔径和位置。
  2.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大修(个/立方米,以施工个数及工程数量计)。
  3.整治河道(座/立方米,以工程数量计)。
  三、隧道大修
  1.加固、更换、增设衬砌或扩大限界(座/m,以新筑圬工数量计。)
  2.加固洞门,增设仰坡(个/m)。
  3.加固、增设或接长明洞(座/m)。
  4.成段翻修或增设仰拱及整体道床(座/m)。
  5.整治漏水、改善和增设排水设备(座/m)。
  6.修理或更新隧道内照明及机械通风(座)。
  四、站内灰坑大修(座/万元)

第二节 计划编制

  第6.2.1条 桥隧大修件名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
  桥隧大修件名按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分一般大修件名及重点大修件名。凡载重等级不足换梁,孔径不足扩孔,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较大的钢梁加固及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列为重点大修件名。
  第6.2.2条 桥隧大修计划任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务段应在年初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详细填写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大修工程申请书”(工桥—16)报送分局工务科。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铁路局工务处。
  二、铁路局工务处应在上半年根据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及铁道部对桥隧大修的重点要求,初步拟定下年度桥隧大修件名并组织复查。
  三、工务处按规定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桥隧大修计划送计划处,并根据桥隧大修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确定一季度内施工工程)安排设计。在计划正式确定后,工务处于一季度末按“工桥—15”格式将当年重点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部工务局(一般件名只报件数及费用)。
  第6.2.3条 桥隧重大病害整治,由铁路局提出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报铁道部审定。

第三节 设计预算

  第6.3.1条 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按批准的《大修工程申请书》(工桥—16)进行设计。
  对一般桥隧大修件名,均直接进行设计,但对重点桥隧大修工程设计,也可分两阶段进行,先提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铁路局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正式技术设计。
  第6.3.2条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包括:
  一、说明书:概述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大修部位、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重点大修工程,还应有较详细的施工说明。
  二、设计图表。
  三、预算:包括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表、材料数量表、运输费用计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以及补充单价分析表等。
  第6.3.3条 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实际、及时提出等要求。设计中应注意:
  一、广泛收集和研究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水文地质资料和隐蔽部位状态。应实地勘测检查,调查访问,必要时进行挖探。现场调查工作应在工务段配合下进行,并听取工务段关于病害情况的介绍和对整治方案的意见。
  二、对大修部位的测量工作必须全面进行,即使是同类结构的建筑物也要分别进行。
  三、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包括机具设备、技术力量等),以及材料供应等具体条件,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采取节省材料、资金和人力措施。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负责制,每一件名从勘测、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由另一人负责复核工作。
  第6.3.4条 重点大修件名设计的底稿完成后,应由工务处主持进行鉴定。设计单位根据鉴定上提出的问题作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凡列入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铁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第6.3.5条 全年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在六月底前全部完成。在第一至三季度内施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季度前六十天提出,以便施工单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车计划、施工慢行计划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大修件名,至迟应在开工月度前二十天提出设计文件。
  年度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慢行计划,以及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大修件名的季度材料申请,应由大修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
  第6.3.6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改变设计原则,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二、如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工作量增减,可不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作项目及数量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
  三、由于料价变更而影响预算价值时,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仅将每件工程的材料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一次总的料价调整。

第四节 施工管理

  第6.4.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6.4.2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应交由专业大修段施工。任务量大,施工力量不能适应时,可委托或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零小分散的大修亦可交工务段施工,但应在工务段内配设必要的大修生产人员,不能因兼办大修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凡委托或发包其他单位施工的工程,铁路局、分局、工务段或大修段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其内容包括:工程内容和数量、材料申请及供应办法、设备交接与施工期限、进度掌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办法、预付款及清算办法、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6.4.3条 桥隧大修段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定技术人员详细了解文件内容,研究确定组织措施,施工工艺以及具体施工方法和施工步骤,对施工较复杂的部分,必要时绘制施工详图。
  二、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做到备好一件,开工一件,完成一件,清理一件,保证大修任务按计划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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