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1条 寒冷地区,除经常保持道床清洁、路肩及边坡平整、排水设备畅通外,还应根据冻害程度、发生原因,分别采取换土、设置地下渗沟、渗水管或双层暗沟等措施,并按需要对有关建筑物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第2.0.12条 风沙地区,除采取植物固沙即封沙育草、设置防沙草障、种植防护林带外,还可采用喷洒乳化沥青及化学固沙剂固沙。对路基本体可采用卵石防护,或铺砌粘土、沥青沙砖、砂浆板等。
第2.0.13条 特殊路基如裂隙土、岩溶、多年冻土、盐渍土、矿区采空等地区的路基,由各铁路局制订路基维修细则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技术要求。
第2.0.14条 山区铁路,由于气候条件复杂,应逐步建立健全雨量观测网,积累资料,分析雨情与铁路灾害的关系,根据路基抗洪能力制定雨量警戒线,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铁路路基防洪预报系统。
第2.0.15条 暂时不能整治,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地段,应有计划地设置灾害自动报警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第三章 路基维修
第一节 路基维修工作范围
第3.1.1条 路基维修工作包括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较大的路基病害应及早安排大修整治。
威胁行车安全的病害处所,应设专人看守,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3.1.2条 计划维修范围:
一、整修或增补各种排水设备。
二、修补边坡草皮。
三、整修各种护坡、护墙、挡墙、支顶墙等防护、加固设备。
四、修理路基范围内的河岸防护、河流调节等建筑物。
五、路基安全设备(栏杆、检查梯等)的加固、防锈工作。
六、清除危石。
七、修补坡面岩石裂缝。
第3.1.3条 小型病害整治范围:
小型路基病害系指工程量较小(圬工100立方米,土石方500立方米以下)、技术不太复杂的路基病害,如处理堑坡、山坡的危岩;岩(土)体裂缝;边坡溜坍、风化剥落、路基下沉、翻浆冒泥、河岸冲刷以及排水不良等。
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的路基病害应列入路基大修或其它工程项目处理。
第3.1.4条 经常保养范围:
一、清除路基排水设备内之淤积物,铲除杂草;勾补脱落灰缝。
二、清除护砌坡面及泄水孔内的堵塞物及杂草;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
三、夯填土质坡面及土质排水设备的裂缝,修补岩石裂缝,防止地表水渗入。
四、清除路堑坡面及自然山坡的零星活石、危石、松动孤石等。
五、经常保持路基设备的栏杆、检查梯(井)等的安全,检查设备完整牢固,并按期涂漆防锈。
六、负责路基范围内的崩塌、落石、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处所的报警装置中有关土建工程的检修保养工作。
七、做好路基禁耕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路基坡面、坡脚及堑顶植被防护计划,供林务部门进行绿化安排,稳定路基。
八、清除坡面危树。
九、做好路基设备防寒工作。
十、修筑、整修上山下河检查小道。
十一、其它路基设备的经常保养、紧急补修工作。
第二节 维修组织
第3.2.1条 路基维修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要根据路基设备和病害数量的多少及严重程度,由各铁路局酌情确定。
铁路局可因地制宜地按实际需要设路基管理机构及路基病害检定组织。
山区铁路或路基病害严重的工务段,应设路基室、路基领工区、路基工队、路基工区(包括危岩工区)。领工区一般管辖40~60km,以2~3个工区为宜。领工区、工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品。
路基工区:负责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经常保养及重点病害的观测和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巡守工作。
路基工队:负责全段范围以内的小型病害整治工作。
平原地区,路基设备及病害少的工务段,一般不设路基工区。路基维修工作可由养路工区负责,但应根据路基设备配给相应定员,进行路基养护维修、检查、评定和巡守工作。
风沙地区的工务段,应设置治沙领工区和治沙工区。
第3.2.2条 路基维修工作量换算标准(其中包含养路工区正常的全部有关路基维修的工作量),各铁路局可因地制宜,参照如下内容自行确定,以作为铁道部对铁路局考核路基维修情况的依据。
一、正线
单线铁路:
正线路基1千米=路基1.0换算千米
非单线铁路:
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千米=0.6路基换算千米
非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千米=1.0路基换算千米
二、站线
站线路基1千米=0.1路基换算千米
三、路基各种建筑物养护维修工作量换算
1.支、护、挡墙(包括路基河调建筑物)等圬工每千立方米折合0.25路基换算千米。
2.干砌片石护坡、挡墙等每千立方米折合0.3路基换算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