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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失效]

  石料材质不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采石场,应逐步转产或关闭。
  第2.2.2条 路内路外采石场生产的铁路碎石道碴,都必须按铁道行业标准适时进行建场检验、生产检验和出场检验,领取《采石场开采资格证书》后方准生产。
  第2.2.3条 碎石道碴年用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铁路局,应建立道碴材质试验室,承担年度碎石道碴材质检验工作。无试验室的铁路局应委托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或其它铁路局,按期进行碎石道碴材质试验。
  第2.2.4条 采石场设专职产品质量检查员,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承认。其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检验道碴加工参数,签发产品合格证;
  2.统计分析试验资料,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3.帮助生产班组提出改进产品质量措施,督促实施;
  4.控制装载数量和不合格产品出场。
  第2.2.5条 道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做到:
  1.覆盖土、风化层应与合格岩石分采,严禁用风化岩石生产道碴、片石;
  2.防止石屑、泥土混入,人工装运荒料不得使用铁锹;机械装运时,应在破碎机口前增加预先筛分设施;
  3.控制道碴粒径,采用闭路破碎筛分工艺,不得使用磨耗超限的齿板和筛板;
  4.采用湿法生产道碴时,要合理掌握用水量;
  5.道碴储仓、低站台的积土、碎屑,应定期清除,不得与成品混装出场;
  6.储存在非硬面化低站台上的道碴,不得使用推土机装车,人工装车时不得使用铁锹。
  第2.2.6条 新线建设、旧线改造和线路大、中、维修使用的碎石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第三节 设备管理

  第2.3.1条 铁路采石场的设备管理,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 铁路采石场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分类建立台帐、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第2.3.3条 采石设备实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应定期考核,必须持有考试合格的操作证。
  第2.3.4条 采石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执行《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2.3.5条 采石场应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和人员,负责本场全部设备周期性项修和小修工作。设备大修按周期外委修理,有条件的可自修。

第四节 经营管理

  第2.4.1条 铁路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以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活力为原则,要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生产能力。
  第2.4.2条 采石场产品销售,对路内本着保本、低利、优先的原则,由铁路局统一确定价格;对路外按物价政策实行随行就市的原则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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