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条 下列处所严禁选址建场:
1.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2.森林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禁垦区;
3.疗养、风景、旅游区;
4.重要文化古迹考古区;
5.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区;
6.具有特殊防震、防爆要求的重要国防设施附近。
第三节 建场原则
第4.3.1条 新建、扩建采石场,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特别对新建采石场的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矿山开采许可证》
第4.3.2条 采石场新建、扩建设计工作,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确保设计质量,降低造价。
第4.3.3条 采石场主要设施:开采区、破碎筛分区、弃土场、储运设备、专用线、给水、给风、电力、通讯、炸药库、环保、劳保、机修、生活、办公等,在设计中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既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又有利于生产的管理。
第4.3.4条 新建、扩建采石场的同时,劳动保护(除尘、防毒、防噪音)、环境保护设施,应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第4.3.5条 采石场交付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常生产所需的外部运输、供电、供水体系完整;
2.破碎筛分间、压气站、储仓、炸药库、机修间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全部建成满足生产需要;
3.开采区应建成完整的采掘、运输、风管路和凿岩设施;
4.剥离覆盖层工程,应达到开采区具有持续增长生产能力的程度;
5.有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福利设施。
第4.3.6条 采石场验交后,应全面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节 生产工艺
第4.4.1条 铁路采石场生产工艺流程,按剥离—凿岩—爆破—荒料装运—破碎—筛分—成品输送—储料—装车的程序布置。
第4.4.2条 石料开采必须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在总体开采设计指导下,实行计划开采,严禁乱采乱掘。在开采方案选择中,条件允许时尽量采用平台开采。
第4.4.3条 爆破后荒料块度应符合装车和破碎机入口要求,采用凿岩爆破新技术,降低大块率。
第4.4.4条 荒料装运应根据开采场地条件和开采规模,合理选定装运方式和设备,以求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4.4.5条 铁路碎石道碴生产一般采用颚式破碎机,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旋回式破碎机。道碴筛分应采用自定中心振动筛。
第4.4.6条 道碴破碎筛分应采用两段或多段闭路流程进行生产,以保证道碴粒径加工质量。
第4.4.7条 道碴成品的输送应优先采用皮带运输机,输送角度不超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