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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失效]

  二、定期保养:重型轨道车每行驶1500~2000km,轻型轨道车每行驶600km,进行的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并排除不正常状态为内容的检查工作。
  重型轨道车每行驶两个定期保养里程或行驶满一年,轻型轨道车每行驶600km,应对车轴进行一次探伤检查。
  拖车的保养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对新制或大、中修后的重型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用。
  第24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种修程。轨道车应根据规定的走行里程按期修理,严禁超期使用。
  一、小修:重型轨道车每行驶6000~8000km,轻型轨道车每行驶3000km后,对个别机件的拆换和修理。
  二、中修:重型轨道车每行驶30000~35000km,轻型轨道车每行驶6000km后,对主要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及对其他磨损零件进行换新和修理。
  三、大修:重型轨道车每行驶60000~70000km,轻型轨道车每行驶18000km后,对全部总成的彻底修理和必要部件的换新。
  第25条 重型轨道拖车的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一、小修:每行驶6000~8000km后,对制动系统及轴箱等部件进行拆检和修理。
  二、大修:每行驶30000~35000km后,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
  轻型轨道拖车的修理比照第24条的要求办理。
  第26条 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在初期行驶的1000km(轻型轨道车为600km)走合期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降低牵引重量30%。在长大坡道上行驶时,应再适当减载。
  二、随时检查各部分,及时消除不良现象。
  三、走合期满后,提前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同时应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芯子。重型轨道车行驶500km,可提前换油。
  第27条 重型轨道车的大修由承修厂组织实施,乘务员随车入厂配合修理,并携带轨道车履历书和工作日志,供修理参考。
  第28条 新制和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必须保证制动良好,无漏风现象,制动距离不超过400m。
  第29条 修竣后的轨道车,应严格实行验收制度。各种修程的验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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