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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失效]

  第38条 运送施工等人员时,拖车须有端板、侧板,并由领工员或工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安全负责人应熟悉本规则有关条文,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对搭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运行中,严禁人员站立和坐在侧板或端板及连接处;
  三、车体停稳后,方准人员上下。确认上下完毕,再通知司机发车。
  第39条 运送材料时,乘务人员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载重装载;
  二、装载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三、安全卸车,卸下物不得侵入限界,不准边走边卸;
  四、掌握运行时分。
  第40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乘务人员与指定押运人员须密切配合,说明其危险性质,要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1条 两组重型轨道车联挂运行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且应将功率大的或重载车编在前,将功率小的或轻载车编在后,并加强联系。
  第42条 注意防火,严禁用明火预热化油器、油底盘、油箱、油管及不灭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引擎部分。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43条 车内取暖时必须选用有安全装置的合格锅炉,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锅炉取暖。
  第44条 重型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车上应有留守人员,并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乘务人员可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
  第45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
  二、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
  三、在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的作业时,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人员不得攀登在距接触网小于2m距离以内;不准进行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因作业需要,与接触网的距离不足2m时,必须在接触网断电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装卸长大工具、物料时,只许平移,不准高抬翻转,严禁竖立;
  五、在作业时,应注意不得损坏抗流变压器箱;轨道变压器箱及联接线,并不许直接或间接互相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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