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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失效]

  注:吹喇叭长声为3秒,短声为1秒,音响间隔为1秒;反复吹示应间隔为5秒。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6条 线桥领工区、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6规定配备。
                      表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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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    线  |  双    线  |
|名   称|单|----------|----------|
|     |位|领工区|工区|巡 道|领工区|工区|巡 道|
|     | |   |  |巡 守|   |  |巡 守|
|-----|-|---|--|---|---|--|---|
|作 业 标|个|   |4 |   |   |6 |   |
|-----|-|---|--|---|---|--|---|
|停车信号牌|个|   |2 |   |   |4 |   |
|-----|-|---|--|---|---|--|---|
|减速信号牌|个|   |2 |   |   |4 |   |
|-----|-|---|--|---|---|--|---|
|减速地点标|个|   |2 |   |   |4 |   |
|-----|-|---|--|---|---|--|---|
|双面信号灯|盏| 1 |4 |1/人| 1 |6 |1/人|
|-----|-|---|--|---|---|--|---|
|火   炬|只|   |2 | 2 |   |4 | 2 |
|-----|-|---|--|---|---|--|---|
|喇   叭|个|   |6 | 1 |   |6 | 1 |
|-----|-|---|--|---|---|--|---|
|响   墩|个|   |9 | 6 |   |12|12 |
|-----|-|---|--|---|---|--|---|
|红色信号旗|面| 2 |6 | 3 | 2 |9 | 3 |
|-----|-|---|--|---|---|--|---|
|黄色信号旗|面| 2 |6 | 1 | 2 |6 | 1 |
|-----|-|---|--|---|---|--|---|
|短路铜线 | |   |  |   |   |  |   |
|(自动闭 |条|   |2 | 1 |   |4 | 2 |
|塞区段) | |   |  |   |   |  |   |
|-----|-|---|--|---|---|--|---|
|对 讲 机|台| 2 |4 | 2 | 2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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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注:①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增加。
  ②大、中维修施工队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由段(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③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牌应配备3个,备双面黄牌2个。
  ④响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检定试验,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第三节 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与处理


  
  无缝线路
  第2.3.1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折断时,应按第2.2.11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列车放行条件为:
  一、在断缝处上好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加固,派人看守,限速5km/h。随即,在断缝两端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如断缝不大于30mm,限速可提高至15~25km/h。
  二、在钢轨上钻孔,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限制速度。
  三、锯掉断缝前后各一段钢轨,插入4.5m短轨,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恢复正常行车速度。
  四、如折损严重或断缝拉开大于50mm,不得放行列车,应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2.3.2条 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当线路方向显著不良时,应加强巡查或派人监视,必要时应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
  二、维修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方向、水平显著不良,有胀轨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通知车站,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迅速采取覆盖钢轨浇水降温、回填石碴、夯拍道床、堆高碴肩等有效措施,防止跑道。
  三、发生胀轨跑道长时间浇水降温后,还不能恢复线路时,在地形许可条件下,从跑道故障处两端向中间拨成半径不小于200m的反向曲线,曲线间夹直线不得短于10m(图2.3.2)。如在双线地段,拨后应满足线间距要求。拨道后限速5km/h,并派人看守。
  第2.3.3条 困难条件下处理跑道,可用乙炔切断钢轨,松开扣件放散应力,然后用夹板和急救器加固,限速5km/h开通线路。
  电气化铁路
  第2.3.4条 在电气化铁路的线路上,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故应避免与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之接触。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二、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加、减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三、无论起道或拨道其作业量超出上述规定标准时,均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进行配合。
  四、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则应采取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紧夹到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夹到轨底上。
  三、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四、换轨如须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紧密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可靠的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均由供电人员负责完成。
  五、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2.3.8条 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2.3.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其连接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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