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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失效]

  一、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
  二、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连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三、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两股钢轨上的夹板。
  四、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合乎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
  第2.3.10条 当线路养护维修需拉开钢轨调整轨缝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mm。
  如使用单轨小车,其车轮箍不得接触到轨端连接线。
  第2.3.11条 当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或进行其它养路作业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紧固螺栓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但作业时禁止在钢轨上焊接。
  第2.3.12条 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需事先与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必要时上述单位应派人员到场监护;每次起道和拨道后,需测量支柱内侧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及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电气化铁路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
  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道口
  第2.3.13条 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道口设备缺损或严重不良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换或修理。
  第2.3.14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栏杆、照明、电话、电铃、自动显示装置等,应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报告工长或领工员通知有关单位检修。
  第2.3.15条 道口栏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道口两端公路右侧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6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养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17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车辆及其装载物通过时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
  第2.3.18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如系轨道电路区段,可利用铜线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对讲机,应先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停车信号防护。
  第2.3.19条 值班道口看守工,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栏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值班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要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20条 道口看守工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听广播,不准闲人逗留,不准酒后值班,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交接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交清信号备品,交清工具材料,交清设备状况,交清注意事项。
  第2.3.21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1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表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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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班数量   |         |
|顺号| 名   称 |单|---------|   要  求  |
|  |       |位| 单线 | 双线 |         |
|--|-------|-|----|----|---------|
|1 | 信 号 灯 |盏| 2  | 2  |置放于易取处   |
|2 |信号旗(红色)|面| 3  | 3  |置放于易取处   |
|3 |信号旗(黄色)|面|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4 | 火   炬 |支| 2  | 4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5 | 响   墩 |个| 6  | 12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6 | 号   角 |个|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7 | 短 路 铜 |条| 1  | 2  |自动闭塞区段道口 |
|  |       | |    |    |备用       |
|8 | 防 护 杆 |根| 1  | 2  |长2m能插旗、挂灯|
|9 | 钟   表 |台| 1  | 1  |         |
|10| 钢 丝 绳 |条| 1  | 1  |长5m以上,两端有|
|  |       | |    |    |套,能拉机动车辆 |
|11| 小 撬 棍 |根| 1  | 1  |         |
|12| 铁   铣 |把| 1  | 1  |         |
|13| 活口扳手  |把| 1  | 1  |         |
|14| 斧   头 |把| 1  | 1  |         |
|15| 小 铁 铲 |把| 1  | 1  |清理轮缘槽用   |
|16| 竹 扫 帚 |把| 1  | 1  |         |
|17| 木 折 尺 |个| 1  | 1  |         |
|18| 克 丝 钳 |把| 1  | 1  |         |
|19| 绳   子 |条| 2  | 3  |长于公路面宽度、栏|
|  |       | |    |    |木故障时使用   |
|20| 照明灯泡  |个|2~4 |2~4 |备用       |
|21| 信号灯泡  |个|5~10|5~10|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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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喊话扩音器、无线对讲机及其它必须用品,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2.双班或多人看守道口,可按实际情况增加信号备品项目及数量。
  3.响墩和火炬的检查同表2.2.16。
  第2.3.22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应严格按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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