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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失效]

4.处理和整治

  4.1 经鉴定确认的危房、危建,一般可做以下处理:
  a.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建筑物。
  b.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了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建筑物。
  c.停止使用:适用于有修理价值,但随时有倒塌危险,且又不危及他人、他物的安全,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房屋、建筑物。
  d.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4.2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者,房产建筑段应按照鉴定组织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理,修理资金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安全维修工作。
  4.3 年度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房、危建的件名,在特殊情况下,房产建筑段可安排临时计划,尽快排险解危,事后补报大修计划。
  4.4 整治危房、危建,各级领导应给于支持,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按计划管理权限在资金上给于保证,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有阻碍行为,房建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日常管理

  5.1 档案管理
  5.1.1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危房、危建,应做好正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5.1.2 危房、危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检查记录;
  b.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
  c.日常检查、观察记录;
  d.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5.2 安全检查
  5.2.1 定期检查:房产建筑段每年春季(或秋季)对管内房建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对危房、危建进行重点检查,每半年由段鉴定组进行一次复查鉴定,维修领工区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5.2.2 日常检查、观察:检修工区(或小组)应按巡检周期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记录,由鉴定组织确定设置的结构病害观察标志,应指定专人管理,填好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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