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概算、拨款和结算
第11条 大修概算是确定大修投资、控制工程造价、计提设计费用、签订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拨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在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同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切实作好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确保概算质量。设计概算一经审定批准,不得轻易变更。
第12条 提取勘测设计费的大修工程,在概算内计列勘测设计费,费率为百分之0.5~2.5。较小工程可一次拨付,较大工程可按年度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具体办法由大修和设计单位商定后,列入合同。
第13条 由于增减工程项目、数量,物资调价和工资调整而影响概算单价较大变化时,应先按原批准的概算计价拨款,俟办妥概算补充手续后,再据以调整。除此之外,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动,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14条 年度大修计划下达后,大修单位应按照国家、铁道部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予付款,予付款应能保证工程备料及施工的正常进行;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和拨款等有关工作。
六、奖赔与仲裁
第15条 签订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凡认真执行合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投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者,经上级批准,可以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奖金,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各方。凡由于违犯合同规定,或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应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如支付赔偿有困难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6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改善设计,从而降低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价值时,经批准后,设计费仍按原批准的总概算价值计提。
第17条 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大修计划、规模、方案、主要技术条件,以及停、缓建工程时,大修单位应尽快通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作好相应的安排和善后维护工作,尽量减免损失,如仍有不可避免的返工、窝工、废弃工程、队伍调迁以及物资积压或倒运等经济损失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大修单位核实具体损失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