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
(196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协定的铁路成员路中央机关间,以及国境站和国境铁路局(国境总局)间使用电报线路交换国际公务电报。允许参加铁组的汽车运输和公路中央机关(如本铁路的现行规章允许从汽车运输和公路中央机关处接受免费电报的话),利用铁路成员电报网向铁组委员会机关拍发有关第十一专门会议工作的公务电报。这些电报应作为铁路公务电报办理。
由于阿尔巴尼亚、古巴目前同铁组其他成员没有直接通信,因此,同该路的电报通信只有通过邮电局办理。
第2条 铁路公务电报的定义
1、铁路成员路互相间和同铁组委员会间的来往电报,以及发往铁路委员会的汽车运输和公路方面的电报。
2、国际铁路公务电报免费拍发。
3、内容不纯属公务性质的电报,即完全为了铁路职工或铁路顾主的需要而拍发的电报,应视为私人电报,不得利用国际铁路电报通信网拍发。
4、拍发铁路公务电报,应仅适用于不得延缓的,以其他方式发送时不能及时送交收报人的紧急通信。
第3条 电报的拍发权
参加路中央机关指定的人员,铁组成员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或自路代表,以及铁组委员会代表有权收、发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铁组成员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或委员会代表,应提出主管机关发的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
第4条 电报的格式
1、每个国际公务电报应包括下列各项:
1)“MS”代号;
2)电报号码;
3)电报所名称,在名称前增加“由”字;
4)发报日期(用四位数,如电报是二月三日发出的,则为0302);
5)发报时间(用四位数,如电报是9时2分发出的,则为0902);
6)附注(有关转报经路的事项除外);
7)收报人的缩写地址(附件第2号);
8)电文;
9)发报机关的名称和发报人姓名。
2、发往中央机关所在地以外的铁路电报所的电报,应在该名称后面,注明铁路的缩写名称,例如“齐齐哈尔,KJD”(符合附件第2号的简称)。由中央机关所在地以外的电报所发出的电报,也必须采用同样的办法,例如“鲁西,BDJ”。
3、凡发往数个收报人的利用直通回路或遇迂回路通过中转点拍发的电报,在电报末尾应增加“TRANS”记载并注明电报应发往的电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