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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

  第5条 电报中使用的文字
  1、国际公务电报应用拉丁字母写成俄文,或德文。
  2、同中、朝、蒙、苏、越各路的电报通信应用拉丁字母写成俄文。
  3、用拉丁字母及符号代替俄文字母的对照表载于附件第1号。
  4、个别铁路可根据互相间的商定用本国文字办理电报通信。
  5、国际铁路公务电报转发和投递时,不予翻译。
  6、中国或朝鲜同在其他国内的中国或朝鲜代表之间拍发电报时,电文可用中文的四码或朝文三码写成。
  第6条 电报的受理
  1、交由电报所拍发的电报,可用打字机打字,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
  2、电报受理所应检查签署电报的人是否有权拍发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3、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受理向国外拍发的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1)电报是由无权拍发电报的人签署的;
  2)不是用打字机打的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的;
  3)电报是用第5条中未列的其他文字写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拍发电报。
  第7条 电报的转发
  1、铁组各成员路应将从相邻的铁组成员路收到的公务电报,立即继续转发。
  如果发现不是公务电报时,除应继续转发电报外,必须将此事实通知发报路。
  2、因技术原因不能转发时,方可拒绝转发公务电报。不能继续转发电报的机关,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电报受理所,说明不能发报的原因、电报号码和日期,以及收报人地址。
  第8条 转报经路
  1、电报应利用能快速传送、尽可能少经过中转点和国境的传送经路。略图上可查出较合适的铁路电报通信线路方向。在这些线上表示出主要传送经路。装有现代化电报机的方向用实线表示,其余方向用虚线表示。如变更中转所或传送经路时,铁组有关成员路应将这一变更通知铁组其他成员路,并抄送铁组铁路委员会。
  2、未列入略图的电报所,将自己的公务电报利用相应路的内部经路,发往中央机关所在地,再按第1项规定继续发送。但相邻国境站间,利用现有报路办理电报的除外。
  3、如果直通报路损坏,则利用迂回线路传送电报。
  如果迂回线路通过的铁路局,在正常情况下不办理传送电报,则该路仍应接收并继续传送。但是,禁止通过非铁组成员路电报线路的迂回线路发送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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