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10条 多经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用主办单位的自有资金,本单位留利、银行贷款或经银行批准通过内部集资等渠道解决,不得占用主办单位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11条 多经企业借用主办单位的自有资金,应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12条 多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进行购置和配备,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领用、摊销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13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商品、产品、材料的采购、保管、支出和赔偿等管理制度。
第14条 多经企业要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结算、信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15条 多经企业必须计算完全成本,加强成本的计划管理,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要通过成本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16条 多经企业成本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34号《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划清各项业务的成本界限,正确计算成本,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17条 主业职工到多经企业工作,其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均由多经企业的成本和有关专用基金负担。
第五章 纳税和利润分配
第18条 多经企业各种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如数入帐,并按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流转税。
第19条 多经企业的实现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并统一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但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在铁道部大包干体制未改变前,暂按财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财工字第4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大包干前,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已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的,仍继续缴纳;没有缴纳的以及在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经企业不再向地方缴纳所得税。
第20条 未向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多经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计税利润)的30%逐级汇总上缴铁路局财务处(汇缴方法由铁路局自定),再由铁路局财务处集中上缴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