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1990年6月9日 铁财(1990)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是我国铁路运输收入和国家外汇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我国铁路涉外工作的一部分。其任务是,正确办理国际铁路联运中一切费用的清算,及时处理国内外债权债务,保证我国铁路的正当收益,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的完整。
第2条 根据国际铁路合作组织统一制定的协定、细则及一切有效规章、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国内铁路客货运输规章及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做为国内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机构
第3条 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是我国铁路对内对外办理国际联运清算业务的全权机构。其国内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各铁路局财务处、各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办理国际联运客货运输业务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
第4条 职责范围
部清算中心的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国际联运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2、负责国际联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运送费用的审核和清算工作。
3、检查、监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送费用的收缴与清算工作。
4、负责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费、列车服务费、事故赔偿费等在国际联运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清算工作。
5、负责国际旅客联运乘车票据的印刷、管理及国际货物联运运单印制的审查工作。
6、负责国际铁路联运清算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各铁路局、分局、国际联运客货营业站、列车(客运)段及列车、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各分(支)社,在办理国际铁路客货联运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做到正确核收;款额及时上缴,各项报表准确无误、按时上报,以保证我国铁路对外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国际铁路联运旅客票价和费用的清算
第5条 一切国内外铁路和国际旅行社发售的、发到和过境中国铁路的国际联运客票和卧铺票与补加费收据,以及在国际列车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并负责同国外清算。
第6条 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售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票价的清算
1、中国国际旅行社各分、支社根据《清算规则》第2.1项有关规定,编制格式第1号表(或1—4号表)和第1—1号表,于清算月次月五日前报国际旅行社总社,总社于十五日以前寄部清算中心。
清算表(附外文)编制的份数(包括自留的一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