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铁教(1990)168号 1990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党对高等院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铁路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铁路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党在高等院校的基层组织,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长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职尽责,做好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组织工作。
  第3条 校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校长是上级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
  第5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科学研究任务。
  三、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
  四、加强教师和职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五、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六、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主持外事及其它行政工作。
  第6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教学、科研、思想教育、后勤和行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预决算,审批重大项目经费开支和学校基金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