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78)铁人字1776号 1978年11月22日)
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物资和增加铁路运输收入,以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加生产,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甲、节约奖励
一、节约奖励仅限于制定有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消耗定额,并具有完整、健全的材料管理和实际消耗统计、记录制度以及有严格、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单位的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工人实行。
二、对实行节约奖励的工人,应根据各工种的生产特点,在完成规定的产量、质量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按节约价值的多少提取一定的奖金。提取奖金标准的高低应根据料价的高低和节约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价格高、节约较易的,奖金标准应低一些,反之,应高一些。
三、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主要工种,可以实行在工资基金下开支的奖励或计件工资制的同时,另实行节约奖励。
虽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但工作较为简单的工种,可实行一种综合节约奖励,即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或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时,在工资基金项下支给少量奖金,另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
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数量不多的工程,不另实行节约奖励,应该将“节约”列入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的奖励的奖励条件。
四、奖金提取比例
(一)机车节约燃料奖励
机车乘务员、值班司炉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规定),同时节约燃料者,蒸汽机车按节煤价值提取百分之十以内的奖金;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自行规定,但应低于蒸汽机车。全段节约机车燃料时,可从纯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奖金,奖给检修、洗炉、热力指导、软水化验等在节约机车燃料中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二)其他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的工人,在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院、厂规定),同时节约者,可按节约价值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