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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78)铁人字1996年 1978年12月29日)

  一、为证明铁路职工身份,按本办法填发铁路职工工作证。工作证式样附后,由局、院、厂统一印制。
  二、工作证填发范围
  凡铁路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均予填发。
  三、工作证填发手续
  1、工作证的填发、登记由各级人事或有关部门办理。
  2、工作证由各局、院、厂统一编号,并在号码前冠以各局、院、厂简称,以资识别。
  3、职工请领工作证,须呈交最近一寸、半身、免冠像片一张。
  4、填发工作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贴像片处应加盖骑缝钢印。
  5、职工调转(包括局、院、厂之间的调转)、职名变更时,应根据人事手续,将变更事项及时填入动态栏内,并由单位主管盖章。
  6、各填发单位应备有“工作证填发登记表”,遇填发和动态变更时随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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