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职工探亲乘车暂行办法
((81)铁人字1385号 1981年8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对铁路职工探亲乘坐火车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家属探亲乘坐火车的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属有价证券。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座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由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符合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在不享受此项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可每年填发一张由本人工作地至父母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
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乘坐火车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年不能探亲,经组织批准其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探望职工的,乘坐火车时,经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配偶或父母由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职工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三、填发探亲乘车证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发行涂改的探亲乘车证。
探亲乘车证发给栏应填写使用者所属单位、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家属称谓、姓名、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