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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失效]

  1、有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办法和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
  2、有权出入所属单位或负责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场所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3、有权参与编制有关计划,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关会议,提出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劳动组织,改进计件、奖励,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4、有权查阅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劳动工资教育、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
  5、根据具体情况,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用具;按实际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其标准的确定,由各局、厂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第31条 劳动定额工作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任免调动时,须先商得本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对于劳动定额工作负责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先商得上级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32条 建立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制度。对于积极工作,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33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4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入学进修,参加轮训,或出外考察,以不断提高政策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对他们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对坚持原则的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定额工作方法

  第36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目的,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37条 劳动定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的工作。无论制定、修改、贯彻和日常管理劳动定额或解决其它有关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合作。
  第38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实际,广泛运用技术定额测定原理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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