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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第33条 军事专用线的转让,拆除及封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事部门与非军事部门的专用线产权互相转让时,按固定资产转移办法处理。
  (二)军事专用线因使用价值不大或用其他运输工具代替时,应及时拆除或封闭。拆下的材料,由批准单位处理。
  (三)军事专用线转让、拆除及封闭的批准权限,按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一项办理。
  第34条 各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驻局(分局)军代处应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军事专用线的规章办法,经常了解和检查督促维修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五章 铁路军事专用线各项费用的管理

  第35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工种费,在有关工程建筑费内开支,由建设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向有关部门领报。
  第36条 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租用、大中修、局部改建以及自然灾害抢修等费用,在军事交通费内的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由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军事交通费管理办法》规定领报。
  第37条 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由铁路部门编制工程设计预算和决算。该预(决)算要经铁路局、驻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作为管理单位领报经费的依据。
  第38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租用费开支范围包括下列项目:线路、道岔、桥梁、隧道、涵洞、明渠、道口(包括道口看守员工资)、调节建筑物、电气化设备、信号和由铁路部门维修的通信设备等。
  第39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租用费支付办法:
  (一)军事专用线维修费,由管理单位于每季按照维修合同的规定向有关铁路工务段预付。铁路工务段在全年费用总数内可以根据维修情况调剂使用,并单独建立帐目,逐项登记使用工、料数及其费用,于每年终了二十日内,按实际开支进行结算。
  (二)军事专用线租用费,由管理单位根据铁路局规定的租用费率及租用合同的规定,按季向铁路工务段(或其它产权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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