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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81)铁计字1502号 1981年9月9日)


  为了准确及时地统计客货车辆检修情况及现有数量,满足各级领导指挥运输生产、编制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藉以改进车辆检修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第1条 客货车检修统计范围
  一、凡技术状态不良不符合运用条件的客车、货车(包括守车,以下同)不论是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均按检修车统计。
  二、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三、设有空调设备的旅客列车因发电故障、机械保温列车中机械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而需要全列扣留时,其全部车辆均按检修车统计。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应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四、整备罐车超过整备规定时间(六小时)继续整备时,从超过时起按检修车统计。
  第2条 客货车检修统计的依据
  一、检修车应由检车人员在施行车辆技术检查时判定。判定后应立即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作为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二、回送检修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作为回送的依据。
  三、修竣车由车辆段或车辆工厂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作为修竣的依据。
  第3条 十八点检修车现有数统计
  一、十八点检修货车现有数:凡十八点当时在车辆段管界内的检修货车(包括装在货车上回送的部属货车或落地的检修车)不论停放在车站、工厂、车辆段、区间、专用线内或连挂在列车中运行,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车站、分局列报。
  二、十八点检修客车现有数
  1、定期检修客车,不论车辆所在地(包括在他局工厂、段及回送途中)均由该客车的配属段列报。
  2、摘车临修或事故修的客车,不论客车所属,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列报。但送往工厂修理时,则由客车的配属段列报,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通知配属段。
  三、十八点检修车在厂、段现有数划分:
  1、在厂检修车:送往工厂修理的检修车,经车辆段与工厂在车辆交接单(车统—71)签字时刻起至修竣交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止列为在厂检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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