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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铁计(1990)101号 1990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方铁路的运营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服务和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铁路实际情况,参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方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3条 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均采用18点结算制,即昨日18点零1分起至本18点止,为统计报告一日。
  旬、月、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一日的18点零1分起,至报告期最末一日的18点止。
  第4条 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5条 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经审核无误并由统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上报。
  上报省地方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月(季、年)报,应附主要指标(客、货运量、机货车良好率、机车燃料消耗、安全、利润等)完成好坏原因的简要分析。
  第6条 为满足当地党政领导的需要,各种统计报表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应抄报当地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一份。
  第7条 报表报送期限,按表所标期限上报,报表未标明期限者,按制表机关规定期限上报。

第二章 客货运输统计

第一节 旅客运输量

  第8条 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局、以下均简称处)各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乘降所(点)上车在车内购买客票的旅客。
  第9条 客运量
  客运量反映着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的需要,它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也是考核车站、铁路处完成客运任务的一项重要指标。  
  客运量系指一定时期(如月、季、年,以下略)铁路处或某一线路所属各站(含乘降所)发送旅客人数。其计算单位:人。
  各站按发售客票数统计旅客人数时,对于往返客票按两人统计,购买月票时按往返各25人统计,团体乘车使用代用票时,按团体人数统计。
  按货运办理的人货混杂运输的民工和军运,不计算旅客人数。
  第10条 旅客周转量
  旅客周转量,为旅客人数与运送距离(即发到站间的营业里程)的乘积。其计算单位:人公里。
  由于发送旅客人数不包含运送距离,故以旅客人数与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旅客周转量这一指标,来全面反映运送旅客的工作量。
  计算公式:
  旅客周转量=Σ〔旅客人数×运送距离(公里)〕  
  旅客周转量是铁路工作中重要指标之一。它不仅全面反映旅客的运输量,而且也是计算分析客运收入,旅客平均行程、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依据。

第二节 货物运输量

  第11条 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各站办理托运手续、使用运用车(含本处自有车、国家铁路过轨车、企业自备车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
  第12条 货运量
  货运量,乃指各站(含途中装车)所承运(指已装车并填制货票)的一切货物发送吨数。
  与国家铁路轨距相同,接运国家铁路交来重车所装的货物(直通运输时交接完毕,换票运输时重新制票完毕)亦按发送吨数统计。
  发送货物吨数(即重量)应以货票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货票有铁路确定的货物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时,按铁路确定的实重统计;
  二、货票无铁路确定的实重时,按托运人确定的实重统计;
  三、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等不易确定实重的货物,按计费重量统计;
  四、军运整车货物如无实重时,则按货车标记载重统计;
  五、零担货物和行李、包裹的重量,原则上应按日汇总统计加入发送货物吨数内。
  货运量是反映铁路运输为国民经济服务和各地区物资交流情况,考核铁路完成国家货物运输计划的重要指标。是编制货运计划、货物列车运行图、配备货运人员的依据。
  第13条 货物运输品类
  货物运输品类是研究货物运量构成和计算运价的依据。根据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按下列规定分类:
  一、煤炭——原煤、原煤加工品、焦炭。
  二、石油——原油、原油加工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等等)。
  三、金属矿石——黑色(铁、锰等)及有色(铜、锌、锡等)金属矿石(或矿粉)。
  四、钢铁——生铁、钢材(管、板、线、型钢等)、钢锭、钢轨、铁合金、铁铸管、废钢铁。
  五、矿物性建筑材料——砖、瓦、沙、石、土、石灰、矿渣、水泥制品。
  六、水泥——水泥。
  七、木材——原木、锯材。
  八、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以外的各种矿石,如石灰石、石英石、滑石、重晶石、石棉、石墨、菱苦土等。
  九、化肥及农药——化学肥料(各种氮肥、磷肥、钾肥、混合复合肥料),农药(各种杀虫、杀菌剂、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十、盐——各种原盐及加工后的精盐。
  十一、日用工业品——食用工业品(食用植物油、糖、烟、酒、茶、罐头、糕点等),纺织品及其制品,毛皮、皮革及其缝制品,陶瓷、玻璃制品,日用的金属、木制、电气制品等等。
  十二、粮食——稻谷、小麦、大豆、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去壳或磨成粉的)。
  十三、其它——不属于上述(1)——(12)类的货物,零担货物、行李、包裹及品名为代号的军运物资。
  第14条 货物周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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