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失效]

  (三)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四)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工作时间

  第16条 各项工作的起讫时间:
  一、以机车到达本段或折返段的时分为原工作结束,下一工作开始。
  二、在段外变更工作时以到达变更工作地点或前一工作结束的时分,为下一工作开始。
  第17条 列车机车:
  一、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非运行时间除外)。包括: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循环运转机车和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起至本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班时起至交班时止。
  二、纯运转时间——为机车在区间内运行的时间,包括区间内各种原因的停留时间(停车装卸除外)。
  (一)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自列车驶出站界至该列车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止的时间(包括接取遗留车辆的全部时间)。
  (二)机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和在自动闭塞区间内的等待自动闭塞信号的停留时间。
  (三)机车在区间内闯坡往返走行及停留时间(包括退到后方站不另办理闭塞手续的站停时间)。
  三、中间站停留时间——为机车在列车运行区段内中间站(线路所)的停留和调车时间。包括:
  (一)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继续向前方运行的停留时间。
  (二)列车在中途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运输种别不变)的停留时间。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而不变更列车组成的停留时间。
  (三)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自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起至列车发出时止的停留时间。
  (四)机车在区间内闯坡退到后方站后,另行办理闭塞手续时,自第一次到达该站时起至最后一次由该站发出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返回原站(不满一个区间),在区间内的停留及往返走行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六)机车乘务组在中间站换班后仍牵引原列运行,在换班站的停留时间。
  (七)列车机车因缺煤水,单机去他站上煤水及往返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四、旅行时间——自始发站出发时起至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本段、折返段停留时间——为机车入段时起至出段时止的时间(非运用时间除外)。机车牵引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并变更列车组成或在折返段所在站未入段而折返或继续运行产生的停留时间,亦为折返段停留时间。
  六、本段、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为机车自出段时起至本段、折返段所在站牵引列车出发时止,和牵引列车到达本段、折返段所在站时起至入段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调车时间。列车始发及终到站与机务段不在同一地点时,两个站的停留时间都按所在站计算(单机到中间站牵引图定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向前方继续运行时,在该站的停留时间按本段或折返段所在站计算)。
  机车入段前或出段后利用段外三角线转头时,按机务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计算,如从段内专为去段外三角线转头后又回段等待工作,仍按段内停留时间计算。不应填写出入段时间。
  第18条 专用调车机车:
  一、调车作业时间——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二、调车停留时间——自机车出段时起至入段时止除去调车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又分为:
  (一)机务停留时间——为机车技术作业、交接班及因机务责任影响调车作业的时间。
  (二)车务停留时间——除机务停留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19条 其他工作时间——为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的全部时间。

第五节 超欠重列车

  第20条 超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超81吨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超重列车。超过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超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定数计算。
  二、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双倍定数计算。
  三、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或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四、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
  五、超重列车在途中甩挂,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超重最多吨数计算。
  六、超重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不统计超重。
  第21条 欠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吨及以上,又换长欠1.3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的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欠重列车。不足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欠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空货物列车、空货车占全列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混编列车(不包括守车)、军用列车、机械保温列车、限速列车、固定车底循环使用的列车、快运货物列车及图定快运另担、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均不统计欠重。
  二、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的定数计算。
  三、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规定的定数计算。
  四、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按修订后定数计算,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五、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机车临时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吨15%计算。
  六、临时加开的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最高重量未达到该区段定数的70%时,按规定定数的70%计算(不受81吨限制)。
  七、直通、直达列车在列车编组计划中规定,经过编组站、区段站和根据部、局有关文件指定的车次不补轴时,不统计欠重。
  八、欠重列车在途中有甩挂时,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欠重最多吨数计算。

第六节 机车运用指标

  第22条 机车运用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本务机走行公里——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走行公里。
  二、沿线走行公里——为本务、单机、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三、辅助走行公里——为单机、重联、补机及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四、换算走行公里——为按机车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调车工作每小时换算十公里;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二公里;有火停留每小时换算一公里(内燃、电力运行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火停留统计)。
  五、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六、总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总重乘实际走行公里。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按“附件二”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三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吨公里本务机按40%,其余两台机车各按30%分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