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8、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行车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
  9、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指导性措施;针对关键问题,提出专题报告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止和消除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0、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严重的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有争议的或铁路局处理不当的行车重大、大事故。
  11、统计分析全路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路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全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
  13、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4条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铁路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及部属工厂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局、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制订、修订《行车组织规则》,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分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管内有争议的或铁路分局处理不当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全局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局行车安全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