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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审计机构可对被审计单位实行回访制度。
  第32条 上级审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33条 每一项审计任务完成和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第六章 铁路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34条 铁路审计机构实行局(处、科)长负责制,在审计业务上,下级审计机构对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重点事项:
  1、单位制定的审计规章制度,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要求;
  2、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和统计报表;
  3、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调查报告和上级交办事项的审计报告;
  4、审计中发现的带倾向性的、涉及宏观调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需要制定或完善的财经法规;
  5、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35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1、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和考核评比办法;
  2、审计工作标准和责任制;
  3、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4、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5、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第36条 各级审计干部凭《审计证》执行审计任务,进出被审计单位科室、车间、仓库、工地、站、车(专运、公务车除外)等工作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工作需要,可凭《审计证》和《公用乘车证》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可凭《审计证》拍发铁路电报。
  《审计证》(样式如附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分级填发和管理。部属单位由铁道部填发和管理。铁路局、总公司、公司所属单位由铁路局、总公司、公司填发和管理,丢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并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申请补发。审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及时收回,交填发单位注销。
  第37条 各级审计机构要搞好自身廉政建设,自觉地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在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主动取得地方审计机关对铁路审计工作的指导、帮助。
  第38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监督信息网络,可在审计范围内各单位聘请兼职审计干部,依靠群众力量,强化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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