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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4日 (80)铁工字1030号)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蒸汽机车、车辆的车轴与机车主曲拐销的压装部位不解体时的超声波探伤(以下简称超探)。其他机车车轴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机车、车辆厂修时,所有车轴均应在不退轮的情况下进行超探。
  3.各单位要根据探伤业务范围配好定员,此项业务由主管科室领导。
  4.超探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并要保证超探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动。
  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由人事、教育、技术(工艺)、检查科和超探技术人员各一人组成。
  考试内容由各单位自定。
  二、仪器的要求
  5.采用A型扫描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型号不限。
  6.仪器的水平扫描线性误差应不超过2%,垂直线性误差应不超过8%;动态范围应不低于20dB,并有良好的分辨率。
  7.探头采用工作频率为1.25~5MC的Φ14~Φ20的直探头,1°~10°的小角度探头以及30°~50°的斜探头。
  8.电源电压要求稳定。波动过大时应加稳压器或采用其他措施。
  三、起始灵敏度的确定
  9.采用实物模拟对比标准试块确定起始灵敏度。其材质应符合TB451—63规定,并经超探无内部缺陷的车轴按下图制作(图略)。
  锯口位置:离压装部内缘5~15mm;人工锯口宽0.5mm。
  深度:分别为0.5;1;1.5;2mm各一处。
  10.各种轮轴超探时,其灵敏度应按0.5;1;1.5;2mm等人工裂纹锯口深度反射波幅高度为满幅度的80%为标准,超过时应退检。
  蒸汽机车轮轴检修质量,应按厂、段修规程规定“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执行。
  为加强轮轴检测,开展超声波探伤技术,统一厂段标准,提高轮轴检修质量,经研究确定厂、段修超声波探伤起始灵敏度为:
  主曲拐销为0.5毫米,导轴为0.5毫米,动轴为1.5毫米,从煤轴内侧为1.0毫米、外侧为0.5毫米。
  但由于目前受超声波探伤仪及超探技术水平等的客观条件限制,在各厂、段开始试行时,可暂按以下规定掌握:(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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