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军运设施设计规定
(1989年5月10日 铁基(1989)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铁路建设中贯彻军事要求,统一设计标准,合理地修建铁路军运设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新建和改建的各级铁路的军运设施设计。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铁路军运设施应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本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经济合理、方便部队的精神,将修建军运设施寓于铁路建设之中,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
第1.0.4条 新建或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确定后,由军交部门提出军运设施的建设地点和规模,遵照铁路基建工作程序,列入工程建设计划,按本规定要求,同步设计。
第1.0.5条 铁路军运设施的各项建筑物和设备除按本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军用线路
第2.0.1条 军用列车到发、军用货物装卸、军用车辆调车、军用空车集结和整备等作业所使用的线路,应在车站设计中统筹布置。
第2.0.2条 军用货物装卸线应结合车站布置和地形等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一、当车站设有货场时,军用货物装卸线宜设在货场内。
二、在有摘挂作业的中间站上,军用货物装卸线可与铁路货物装卸线合并设置。
三、在无货场的中间站上,可在到发线或其他站线的一端顺向引出30~50m的尽头式军用货物装卸岔线。
四、军用货物装卸线的技术标准同所在区段的铁路货物装卸线。
第2.0.3条 军用货物装卸线的长度可根据军用货物装卸任务量及要求,并结合地形和车站布置等情况确定,其中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m。
第2.0.4条 尽头式军用货物装卸线与相邻线间距应根据装卸作业要求和货位排数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