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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运设施设计规定

  二、盥洗设备:位于非集中采暖地区的军供站应设露天盥洗台,水嘴数可为一级80~90个,二级60~70个;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军供站设盥洗间,水嘴数可按上述水嘴数的下限设计。
  三、燃料堆积场的面积不宜小于:一级60m2,二级50m2,三级30m2。
  四、炎热地区设冲凉围棚,冲凉喷头数量不宜小于:一级40个,二级30个。
  五、各级军供站的周边均应设置围墙。
  六、军供站至军供站台应设置通站道路。
  第4.0.10条 各级军供站的给水、采暖、照明、电话等设施,按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进入军供站内的给水点处应设置入孔,并预留三通接口。
  二、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房屋,宜以火炉或火墙采暖;当地有集中锅炉房可资利用时,其办公、居住等楼房部分可按集中采暖进行设计。
  三、引入军供站的外电源宜按单独回路供电。
  四、电话设置可按:一级3台,二级2台,三级1台。各级军供站站长的住宅或宿舍另配备1台。
  第4.0.11条 军用供水站设在无军供站且供水任务量较大的车站上。其站址宜设在站房同侧或军用人员列车到发线附近。军用供水站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占地面积可为300~400m2。
  二、应设开水炉间、工作间、休息室(兼单身宿舍)、办公室、厕所,总建筑面积(不含家属住宅)可为90~100m2。开水炉间按一次供水量不小于500L设计;开水炉不宜少于2台。
  三、设计定员2~3人,并按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配备住宅。
  四、配备电话1台。

第五章 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5.0.1条 驻铁路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军代处)分为驻铁路局、分局、车站(地区)三级(分别简称局级、分局级、车站或地区级军代处)。
  各级军代处办公室的建筑总面积应为:局级350~390m2,分局级175~195m2,车站或地区级40~65m2。
  第5.0.2条 各级军代处应设接待室。接待室的床位可为:局级12~15床位,分局级6~9床位,车站或地区级2~3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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