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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编制化工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的补充规定(试行)

  (二)认真做好物资清点和处理。
  1.库存设备器材应全面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结余的物资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处理或价拨,收回资金。
  2.建设单位自营施工现场的剩余物资,应清点回收入库。
  3.物资供应部门,应和施工单位做好清物、清帐、清手续。施工单位多余的进口基建物资,应退回建设单位。
  4.物资的报废、削价、盘盈盘亏等,应按国家政策和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批。器材的报废和盈亏,应在编制竣工决算前做出处理。
  5.建设单位的施工车辆、施工机具等固定资产,要清点数量,核实帐目,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
  6.由于设计修改,造成中途停建工程的积压物资,应及时办好清点、报请处理手续。
  (三)认真做好引进项目的验收、索赔和清理工作。
  1.必须办理与外商的索赔和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做好接船检验和港口开箱检验的记录,与商船和保险公司办理签证和海运索赔。
  2.在现场开箱检验和质量检验中,发现设备、材料有残次、短缺等现象,及时作出详细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3.在施工中,对修补引进设备耗用的机械台班、材料、工时以及补供件的代垫运杂费等,应作出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4.试车和考核期间,对由于外商供货原因造成的以及其他应由外商赔偿的损失,要办好签认手续。
  5.工程完工后,凭合同和各项签认,与外商办理交工验收。
  6.清点随同引进装置带来的备品备件和检修机具、专用工具,已由施工企业借用或领用的,应清点归还,并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按整箱交给施工单位的,在现场会同开箱时,对以上情况可先办借用或领用手续,随后一并归还。
  (四)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办好财务决算。
  1.建设单位要认真搞好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和施工中的经济签认手续。
  2.核对基建投资拨(贷)款,核实基建支出,测算和确定建设成本。
  3.在搞好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以概算数为基础,进行测算,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确定各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4.核实清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与生产(使用)部门办理交付手续。工器具在生产工人领用时,可多增一联领单,集中装订,以利移交工作。
  5.对化工负荷试车和矿山副产收支,要单独核算。由于扩大工程量而增加的投资,不得从基建收入中列支。由于试车损坏而更换的设备,应列入试车支出,不应直接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试车收入和支出的差额,列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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