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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地质找矿奖励试行办法

  2.在北方缺磷省区找到易选中等品位,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小型工业磷矿床。
  3.在已建化学工业矿山深部、边部或附近找到,并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中型工业矿床。
  四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四等奖。
  1.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性急需,重点矿种的小型化工矿、工业矿床和一般化工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
  2.在已建化学工业矿山深部、边部或附近找到,并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小型工业矿床。
  第五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奖金20000-30000元   授予奖状
  二等奖:奖金10000-20000元   授予奖状
  三等奖:奖金5000-10000元    授予奖状
  四等奖:奖金2000-5000元     授予奖状
  凡获得一至四等找矿奖项目的有重大贡献的个人,除授予奖状外,另根据贡献大小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发给立功证书。对两次获得一等找矿奖记一等功者,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三次以上者,授予功勋地质找矿者称号。有关记载立功证书和称号的副本装入本人档案之中。
  第六条 地质找矿奖励工作应在矿床规模及工业价值已经肯定,工作程度做到详查阶段并在提交地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其地质成果由化学工业部地质勘探公司或有关省(区)化工厅(局)初步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凡申报地质找矿奖者应填报如下附表:
  1.化学工业部地质找矿奖申报表,并附主要地质成果(包括附图)。
  2.工业矿床调查历史登记表,该表从发现矿点开始,物化探异常从验证见矿开始即应登记,前后有几个单位协同工作的,由地质找矿最终工作单位负责登记。
  3.记功人员申报表。
  第八条 地质找矿奖均由化学工业部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由申报地质找矿奖的单位(记功集体或个人)填写找矿奖申报表,记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评审,确认无误,提出奖励和记功等级,签名盖章后上报,部地质勘探公司或有关省(区)化工厅(局)经初审同意后,转报化学工业部矿山局,由矿山局负责组织评审报部审批。
  第十条 地质找矿奖的评审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在预定发奖前半年办理由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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