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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促使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体。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必须坚持区别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手段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一部分下属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挖走国家财产和财政收入。
 二、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在奖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1.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当合理作价,由集体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货款。也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租金。国营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和租金,作为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一项来源。
  2.国营企业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周转资金,由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归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三、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或其他归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对集体企业投资的,应当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并按联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法,纳入企业决算。
 四、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纳税。
 五、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应归还国营企业的垫款。下余部分,按规定用于发展生产、适当改善职工生活并建立公积金。具体的使用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价格管理,经销原属国营企业经销的产品,其价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必须坚持等价变换的原则,如实计价核算。
  1.国营企业交集体企业经销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集体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的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划归集体企业经营。更不得将高利产品交给集体企业经营,将亏损或微利产品留给国营企业经营。集国营体企业经营国营企业的产品,只能按规定留给合理的购销差价,企业不得故意压低拨交价格或等级转移国家利润;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价格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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