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牄鈧偓閵嗏偓閸氾拷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閸欐瓕鈧啴顣芥惔锟�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濡楀牅绶ョ搾瀣◢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 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 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 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 配件,对这部分零 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 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六、由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缴纳稠节税的,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其增加的税负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产品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堝悓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銆€銆€銆€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