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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设计单位人员变动年平均不得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类别、品种至少设计一项,否则停止该类别或品种产品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查基本要求:
  (一)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组织审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对非部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审查,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也可邀请制造厂或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二)审查的重点是: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压力容器产品设计质量;设计人员的考核;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际情况,主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用户、制造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反馈的意见等。
  (三)核查每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和备案机构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审查组出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换证审查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并换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批准书自行作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取得原批准部门的书面同意,同时抄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副本持有单位。担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化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和设计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审查组的作用。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掌握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遵守纪律;
  (二)加强化工系统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查、批准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予以退回;
  (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原则,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综合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将本地区设计单位情况(附件九)的总结报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二)在批准书有效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和随意延长有效期和扩大设计范围;
  (三)对外单位设计的图纸审查工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总图上按规定由审核(定)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并负责该设计在加工及使用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和经本单位审查盖章的压力容器设计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有计划地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七)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八)建立压力容器设计档案;
  (九)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负责审批设计资格的化工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资格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责任人员,应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或品种进行设计。
  (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
  3、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为复印形式;
  4、标题栏内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压力容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6)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要求,又不认真改正的。
  (五)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涂改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须变动,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每年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原批准人数的20%。对于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本职工作范围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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