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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化工建设监理工作。
  3.协助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化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质的管理。
  4.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5.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章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八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并具有与建设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设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可以是专营的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的化工工程咨询、设计、科研等单位。
  第十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开业,必须按规定报请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确定监理范围,取得资格证书。对于专营的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还应持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化工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化工监理单位或经化工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监理内容
  一、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参与审查详细设计和概(预)算。
  二、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提出分标意见和招标申请书;选定编标单位,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知书,投标邀请书;审查投标资格;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澄清问题;审查投标书和保函;组织评标,提出评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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