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扫洗刷干净的加冰冷藏车,向局指定的冷藏车保管站回送或从保管站往装车站调送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三节 易腐货物车辆运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发站承运易腐货物后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上分别填记红色■(■表示须快速挂运的货车)标记。发站、编组站、区段站要将■符号转记在“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对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应快速编解、取送,及时中转挂运,除中间站装(卸)车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均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列车或直达、直通、区段列车。机械冷藏车组尽量编在列车中部。对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车辆,各站必须按指定的径路挂运,编入到达前方加冰站解体或终止的列车内。易腐货物车辆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车站有关去向有调中转停留时间。需加冰补冰的冷藏车,在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h。
第二十八条 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应按规定保持车内温度。对未冷却的易腐货物应在最短时间内把车内温度降到规定的度数。在运输途中,每隔2h应记录一次各车内的温度,每6h填写一次“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第二十九条 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在运行途中不得保留积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时,保留站应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转送就近加冰站或采取其他妥善处理办法,因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时,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滞留不能继运时,发现站应及时向主管分局报告,尽量组织按原运输条件倒装。由于气温、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倒装又不宜在当地处理的货物,发现站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由主管分局报告铁路局提出处理意见。
机械冷藏车组中的部分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运时,乘务组应立即电告发生分局、铁路局并抄报铁道部。发生局应尽快抢修、继运。
机械冷藏车临时备用时,为便于检修和管理,尽量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枢纽地区或车站。
第四节 加冰冷藏车的加冰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加冰冷藏车装运易腐货物时,在始发站需要的冰、盐和劳动力由托运人准备和组织。车站有供冰条件的,经协商也可由车站供应。冰、盐费用,车辆取送费及有关劳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办理回送加冰的按规定向托运人核收货车回送费。
始发站由托运人组织加冰加盐的,应由发站货运员对所加冰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确认“冷藏车作业单”内填写的加冰、盐数量。
始发加冰应加足冰箱定量,并应在冷藏车调离装车地点前再次补足冰、盐,以保证冷藏车运行到下一加冰所时,冰箱内存冰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