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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三种报表分别由计划员、列车长填写、计算、交接。
  站、车客流信息表报的正确率应达95%以上。
  第27条 车站将交接完毕的上述表报装订成册,保存3个月,并建立登记簿。对未交报列车按月统计,资料保存1年。
  客运(列车)段要积累分析担当列车在各停车站的上、下车人数,直通旅客快车的旅客运输能力(分软、硬卧及软、硬座),规定区段的旅客密度。列车旅客密度表保存1年,其他客流资料保存3个月。

第七节 行包计划运输

  第28条 行包运输组织工作应根据流量、流向,本着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运输,经济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
  第29条 行包计划运输方案应于新图实行前编制并与新图同时实行。
  编制行包计划运输方案的依据:
  1.指定月份的直通、管内行包流向流量图;
  2.直通列车行包密度表等资料(按局别、中转站、终到站统计);
  3.主要站分车次、区段装车和卸车件数;
  4.指定时间主要站行包承运件数(按局别或线别分区段资料);
  5.特、一等站2年以内的行包流调查报告。
  第30条 行包运输方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
  1.运能运量有较大变化时;
  2.较大行包中转站的行包房施工受影响时;
  3.产生其他影响行包均衡运输的原因时。
  调整行包运输方案应由方案编制部门负责。
  第31条 车站对急救药品、抢险救灾物资和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承运。
  第32条 二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应根据行包的流量、流向和运输能力编制装车日计划,并做到按计划承运。
  第33条 特、一等站每年应搞好行包流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吸引区内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产品销售运输渠道;集市贸易状况及交通工具发展状况;各种交通工具运价水平以及铁路运能的适应状况等。

第四章 站务管理

第八节 售票

  第34条 车站应根据旅客运输组织原则和票额分配计划组织售票,做到减少旅客排队,正确发售车票。
  第35条 车站根据旅客发送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还应开设军人、中转签证、加快及重点服务等窗口。
  第36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并积极采取预售车票、电函订票、送票和流动售票、车站间代售车票等多种形式,方便旅客购票。客流量较小的车站,应固定售票时间,并向旅客公告。
  第37条 车票票额由车站客运计划室集中统一管理、分配。车站各售票处(所)在窗口发售的车票数量,应向旅客公布。
  第38条 售票员应按日计划和限售区段发售车票,并做好统计,除市郊列车外,三等及以上车站应贴条售票,票额小条应办理交接。印刷售票小条的费用由运营费支出。对购买2张或2张以上卧铺票的旅客,应发售相应数量的上、中、下铺。
  第39条 售票员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及时请领票据、结算帐表,按时填制报表。
  第40条 为准确地发售车票,提高售票速度,售票窗口应备有票价速算表、全国快车始发站站名表、限制办理营业站站名表和由本站开出的各次快车停车站、慢车不停车站站名表等。
  第41条 票据保管应达到票统帐、储票柜、客票报告、窗口票箱的票据顺序编号四统一。库内票据保持4~6个月的储备量。领到票据后,应及时清点登帐,入库保管。出库票据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节 行包运输

  第42条 车站应掌握各次列车行李车的编挂位置、车型、容积、载重和本站计划装运的件数,按票顺、站顺备好货场,把好承运、装卸、中转、交接、保管、交付各运输环节。
  第43条 承运大批行包时,应事先汇报客调预留行李车容积或组织整车运输。节、假日,学生、新老兵运输及地区性大型会议等,车站可派人上门办理承运,也可设专口办理团体行包。
  第44条 装卸车时,行装人员要密切配合,先卸后装,按站顺唱到站。行李员必须亲自监卸、监装,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加盖规定印章。
  第45条 包裹和中转的行李应以直达列车装运。没有直达列车时,应以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装运。途中有几个中转站中转次数相同时,应首先在有始发列车接运的车站中转。如途中有几个站都有始发列车接运,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中转站中转,但其他站应适量分担。途中都没有始发列车时,应在最后一个中转站中转。
  途中有2个以上径路时,在中转次数相同的情况下均可办理。特殊情况下,铁道部可指定车站增加中转次数。
  第46条 装运整车包裹时,只限一个到站,但准许部分中转(北京站除外)。中转包裹的到站,仅限在该站有始发管内列车的停车站,其数量不得超过整车件数的30%。
  第47条 需停、限办理行包业务时,要从严掌握。停限办电报由铁路局及以上部门发布。限制局部或部分品类可以解决的,不得扩大限制范围。停限办电报,要有明确的起止日期。
  第48条 车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货或到站不卸车。
  第49条 到达的行包要妥善保管,及时通知,准确验货,核对票据,正确交付。
  第50条 三等以上车站应大力开展行包接取送达和包装服务等业务,较大车站应配备包装机械,包装所用材料费用由保价费垫支。
  第51条 行包承运处应备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行包运价表、客运停限办情况表、列车时刻表、托运须知及由本站开出的各次旅客列车停车站站名表。

第十节 乘降组织

  第52条 车站应按下列办法组织旅客有秩序地候车和乘降。
  1.车站应阻止无票人员不要进入候车室,三等以上车站可以实行凭票候车,以保证候车室的良好秩序。
  2.车站应按区域或分片组织候车。对老、弱、病、残、孕及带有婴孩的旅客,应组织提前进站上车。
  3.软席候车室候车的旅客乘车时,应提前预告列车车次和开车时间,按规定检验车票,必要时引导上车。软席候车室不得移作他用。
  第53条 旅客候车室应备有与候车面积相适应的座椅,条件许可的,可增设旅客娱乐场所、售货部和旅客餐厅。
  第54条 问询处应备有完整的服务资料。客运人员应准确回答客运有关规定,列车到、发、中转换乘时刻及当地水陆交通等情况。
  第55条 车站候车区域,上、下车通道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
  第56条 始发站在列车开车前40min检票(节假日或雨雪天,可联系列车长提前检票)。中间站一般在列车到站前20min开始检票。检票时,先重点、后团体、再一般旅客。
  第57条 天桥、地道、平过道要做好防护引导,防止旅客对流。站台上应组织旅客排队上车。
  第58条 列车出发和到达,客运人员、站台售货员、运转值班员、值勤民警等应在站台上列队迎送列车。国际列车(包括挂有国际车厢的列车)指定站长(副站长)迎送;直达特快列车指定客运主任(副主任)迎送;其他旅客列车由客运值班员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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